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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能用商业保险替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6:54

为职工投保了集体人身险,事端发生后,却不能减免公司的赔付职责,这在许多企业主看来不公平。江苏启东的一家船务公司就遭受了这样的“不公平”,还因而与受伤职工撕破了脸,双双对簿公堂。
2012年11月11日,启东一船务公司的打磨工徐某,在工作中不小心跌伤,被认定为9级工伤。2013年10月31日,启东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决书,判决船务公司付出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工作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算计137983.36元。
得悉此判决后,船务公司十分不服,由于该公司为职工在安全养老稳妥股份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险,事端发生后,徐某也获得了稳妥公司60000元的补偿款,但裁定判决却未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补偿款。所以,船务公司将徐某告上了法庭,恳求法庭判令依法扣除徐某已得的60000元的补偿款。
法院以为,依据《社会稳妥法》的相关规定,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系用人单位有必要承当法定职责,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应依法付出劳作者相关工伤待遇。原告船务公司为被告徐某投保的集体人身险,归于商业稳妥,不能替代其须依《社会稳妥法》的相关规定为被告交纳工伤稳妥的法定职责。因而,对原告船务公司主张在工伤稳妥待遇中扣除被告徐某获得的商业稳妥理赔款6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撑。
法官提示:
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给职工购买商业稳妥与工伤稳妥是相同的,都是对他承当补偿职责的一种救助方法,在呈现工伤事端今后,能够涣散其事端的危险,下降用工本钱。其实不然。工伤稳妥是社会稳妥,是强制性稳妥;商业稳妥对错强制性稳妥,是工伤稳妥的弥补。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稳妥,是用人单位自愿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且其受益人是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所以当职工遇到人身损伤时,商业稳妥并不能替代工伤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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