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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下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2:02
新劳作法下加班费的核算标准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矩,整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本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准则作业天数和薪酬折算方法别离调整如下:
一、准则作业时间的核算
年作业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期)=250天
季作业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作业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作业小时数的核算:以月、季、年的作业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
依照《劳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矩,法定节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即折算日薪酬、小时薪酬时不除掉国家规矩的11天法定节假期。据此,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为:
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作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0]8号)一起废止。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解读:
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核算基准天数的重担,从此完毕了20.92天既是月均作业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前史。
二、月均作业日依据11天法定节假期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清晰了“作业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期、休息日加班的边界,多于作业日的出勤要依照规矩核算加班薪酬。此概念与考勤准则联络严密。
三、清晰了11天法定节假期为带薪假期,以日计薪的职工在法定假期没有薪酬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薪酬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清晰了日薪酬的核算标准,为薪酬核算供给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核算规矩联络严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准则在数据上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在“作业日”的基础上依据“计薪天数”确认的日薪酬标准来核算薪酬,使HR的作业进一步得到标准。“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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