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7:22
哪些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切割的呢?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现已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子归于婚前购买房子的一方一切。
二、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房子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子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一起财产购买的归于夫妻一起财产,不管房子权属证书挂号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一起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一起财产偿还借款的,在离婚时现已获得房子彻底产权的:
1.婚前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当;
2.婚前由一方名义付出的首期归于付出方个人财产;
3.该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共有。
五、对房子增值部分的处理
关于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子增值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财产,而原始部分归于具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起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现已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子归于婚前购买房子的一方一切。
二、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房子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子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一起财产购买的归于夫妻一起财产,不管房子权属证书挂号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一起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一起财产偿还借款的,在离婚时现已获得房子彻底产权的:
1.婚前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当;
2.婚前由一方名义付出的首期归于付出方个人财产;
3.该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共有。
五、对房子增值部分的处理
关于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子增值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财产,而原始部分归于具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起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两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