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数额巨大等情节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1:55
现在存在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方式许多,如使用不合法建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安排吸收存款,典型的包含抬会、地下钱庄、地下出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安排也从事或许变相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出资公司等。对这些安排上从事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对数额巨大等情节的详细规则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合法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罪的规则。此罪是指违背金融管理法规,不合法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该行为可详细分为两种:
(1)、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指违背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方式揭露吸收大众资金的行为;
(2)、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经过其他方式,来吸收大众资金的行为。
本条文的拟定,对冲击不合法吸收大众资金,打乱金融管理次序的行为,发明安稳、安全、健康发展的金融区,起到了很好的维护效果。但在详细实践运用中,该条款还存在着许多缺点。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行文,对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应追诉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则,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规则虽对不合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罪的立案规范作了详细、详细的规则,但对数额巨大、严峻情节以及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方式,末作解说。然后形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处分上,某些详细状况,就呈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咱们以为,这是刑法的遗漏,应及时修订或作出司法解说,并对修正提出以下主张:
1、数额巨大规范: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上。(详细规范,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2、严峻情节规范:(1)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五百户以上的;(2)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3)因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丢失,引起人身伤亡的;(4)因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形成当地治安紊乱,影响社会安稳的。
3、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存款便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经过其他方式,招引大众资金。这个方式包含出资、集资或用购物券、代币券等方式变相集资等。在该条款中如对变相吸收的方式,不作罗列界定,过于抽象,则在实践中不易确定该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合法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罪的规则。此罪是指违背金融管理法规,不合法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该行为可详细分为两种:
(1)、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指违背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方式揭露吸收大众资金的行为;
(2)、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经过其他方式,来吸收大众资金的行为。
本条文的拟定,对冲击不合法吸收大众资金,打乱金融管理次序的行为,发明安稳、安全、健康发展的金融区,起到了很好的维护效果。但在详细实践运用中,该条款还存在着许多缺点。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行文,对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应追诉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则,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规则虽对不合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罪的立案规范作了详细、详细的规则,但对数额巨大、严峻情节以及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方式,末作解说。然后形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处分上,某些详细状况,就呈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咱们以为,这是刑法的遗漏,应及时修订或作出司法解说,并对修正提出以下主张:
1、数额巨大规范: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上。(详细规范,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2、严峻情节规范:(1)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五百户以上的;(2)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3)因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丢失,引起人身伤亡的;(4)因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形成当地治安紊乱,影响社会安稳的。
3、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存款便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经过其他方式,招引大众资金。这个方式包含出资、集资或用购物券、代币券等方式变相集资等。在该条款中如对变相吸收的方式,不作罗列界定,过于抽象,则在实践中不易确定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