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1: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现就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商业贿赂违法触及刑法规则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作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其他单位”,既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民小组等常设性的安排,也包含为安排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许其他合理活动而建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揽队等非常设性的安排。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包含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 四、医疗组织中的国家作业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等医药产品收购活动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出售方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出售方资产,为出售方获取利益,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则,以受贿罪科罪处分。 医疗组织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科罪处分。 医疗组织中的医务人员,使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当,以各种名义不合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等医药产品出售方资产,为医药产品出售方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科罪处分。 五、校园及其他教育组织中的国家作业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许其他物品的收购等活动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出售方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出售方资产,为出售方获取利益,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则,以受贿罪科罪处分。 校园及其他教育组织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科罪处分。 校园及其他教育组织中的教师,使用教育活动的职务便当,以各种名义不合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许其他物品出售方资产,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许其他物品出售方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科罪处分。 六、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收购中商洽小组、询价收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投标、政府收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许收购活动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