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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能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3:38

事例:李强于1984年7月在一次滨海勘探时遇飓风失踪,经所在单位安排力气寻觅,一直下落不明。1986年12月,该单位作出李强因公失踪的定论,发给其妻王丽及其子女李海、李兰抚恤金3500元,可是归于李强的存款和衣物均未切割。1987年2月,李海提出要切割其父遗产,但王丽怕其老公一旦生还欠好交待,不让切割。双记发作争执,王丽向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公例》第23条的规则: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端发作之日起满二年后,可经好坏关系人提出要求宣告失踪人逝世的请求,由人民法院在宣布寻觅失踪人布告一年届满后,作出宣告失踪人逝世的判定。判定之日,便是失踪公民逝世之时。只要在这时,承继才开端。
李强因海损事端失踪二年多,王丽及其子女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他逝世的请求。宣告公民失踪或逝世,是人民法院的权利,其他任何安排都无此权利,李强单位作出的李强因公失踪的定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确定李强已逝世,王丽及其子女也不能损害李强的产业。只要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李强逝世的判定时,李强的产业才能为遗产,方可由王丽及其子女切割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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