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诉王亚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6:43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商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刻]:2007年08月20日[裁判字号]:(2007)海民初字第5901号[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原告北京诚信万福酒出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万福。被告王亚南。被告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负责人王亚男,司理。二被告之托付署理人李光昱。二被告之托付署理人马卫宇。原告北京诚信万福[事例正文]:
原告北京诚信万福酒出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万福。
被告王亚南。
被告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
负责人王亚男,司理。
二被告之托付署理人李光昱。
二被告之托付署理人马卫宇。
原告北京诚信万福酒出售中心(以下简称诚信万福)诉被告王亚南、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以下简称祥达中心)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万福法定代表人杨万福、被告王亚南、被告祥达中心的托付署理人马卫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诚信万福诉称:被告王亚南于2005年头经朋友介绍被原告招聘为其出售、送酒业务员,从事该作业长达半年之久,把握了原告的大批客户。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私行脱离原告,盗取原告供酒客户1400多户,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28日之间,以盗取获得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私刻的假章即“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北京总经销”,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合法利益,形成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2006年3月28日,被告又自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将偷盗原告的商业秘密转给祥达中心运用。被告祥达中心屡次在报刊上发布与原告广告内容相似的广告,进行虚伪广告宣扬,抢夺原告在北京地区独家署理出售单位的出售权益,抢夺原告的客户及商场,形成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二被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中止不正当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告王亚南、祥达中心一起辩称:1、首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原告建议的“商业秘密”并未采纳任何保密办法,仅为一般运营信息,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领域。其次,我单位的客户来历主要为广告宣扬,并非原告客户。我单位不存在任何侵略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我单坐落2006年3月31日获得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法兰奴品牌无糖洋葱山葡萄酒产品北京地区全权经销的授权,并根据此项授权合法展开广告宣扬,经销等运营活动,我单位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该承当民事责任。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现实承认如下:
诚信万福是案外人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在北京的一家出售商,两者之间2005年1月10日签定的出售合同约好前者是后者出产的无糖洋葱葡萄酒在北京地区的独家署理经销单位,合同有效期为3年。2005年1月6日,诚信万福在《参阅消息?北京参阅》上刊登广告宣扬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出产的无糖洋葱葡萄酒,并指出北京总署理经销是诚信万福。
2005年头,王亚南经人介绍到诚信万福作送酒业务员。2005年7月,王亚南脱离诚信万福,同年12月29日,王亚南在《参阅消息?北京参阅》上刊登了与诚信万福所作广告内容相似的广告,在广告的最终声明“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北京总经销是北京地区仅有的出售组织”,并留有王亚南的手机号码。这以后,相似的宣扬还见诸环球时报2006年4月19日B7版、邮政周报2006年5月31日第8版、华夏时报2006年6月15日B10版、竞报2006年8月12日第7版等。
2006年3月28日,王亚南作为出资人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祥达中心。2006年3月31日,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出具了托付书: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为了扩展企业出售,添加企业效益,经研究决定祥达中心为我厂法兰奴品牌无糖洋葱山葡萄酒在北京地区全权经销,王亚南为出售公司总司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