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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广告是否侵犯姓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2:30

[案情]
原告李X
被告刘X
被告王X
原告与被告属搭档联系且三人平常联系很好。2004年2月,被告刘X与王X为同原告李X开个打趣,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所以,二被告一起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依照原告的实际状况介绍了其年纪、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状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来往”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许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树立爱情联系。此刻,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搭档也纷繁责备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直到此刻,二被告才向原告阐明工作的原委,并反复强调,仅仅同原告开开打趣罢了,没有形成多大的结果。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停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申述,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偿精神损失1万元。
[不合]
二被告以为,片面上我俩没有直接的成心,只不过想与原告开个打趣让原告大吃一惊罢了,且没有形成原告多大的结果,因而,没有侵略原告的名字权。原告以为,虽然二被告没有直接的成心,但二被告开打趣冒充我的名字刊登征婚广告,已给我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且遭到单位领导和搭档的责备。二被告已侵略了我的名字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撑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名字权。名字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本案二被告虽然只想与原告开开打趣罢了,片面上没有直接成心,但二被告未经原告赞同,冒充原告的名字在杂志上揭露刊登征婚广告,已存在差错,且给原告家庭和单位上形成了不良结果,给原告的人格尊严形成了危害。因而,法院应依法支撑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揭露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必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补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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