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解读关于一般转让背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8:15一般转让背书
(1)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彻底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仅签章于汇票反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肯定应记载事项只要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恣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议。
空白背书与彻底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名字。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恣意记载事项均与彻底背书共同。
空白背书因其具有转让时持票人不负背书人的职责和回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规模较小等长处,因而为市场经济发育充沛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广泛供认。但我国《收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供认。这首要是因为我国收据准则的发育不彻底,一些适应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准则不宜过早引进。实践中,转让汇票则只能选用彻底背书的方法为之。
(2)彻底背书
彻底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记载最彻底的一种,因而又称为正式背书;一起彻底背书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称号)都作记载,所以又称记名背书。
彻底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名字;二是背书人的签章。至于背书文句,如"票面金额让与……"字样记载与否,对背书的效能不构成影响。背书日期记载与否,任由背书人决议。
背书人所为之背书必须在汇票的反面或其粘单上为之,不得在汇票的正面进行,以防与其他收据行为,如承兑、确保等记载相混杂。背书要由背书人签章,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一般也应由背书人为之,特别是在不供认空白背书的国家更是如此。
彻底背书的恣意记载事项如下:
1)背书日期。我国《收据法》第29条规则,背书应记明背书日期,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共同汇票本票法与我国的规则根本共同:"如无反证时,凡未记载日期的背书视为在规则作成回绝证书之期限未满前所为者(第20条第2款)。"记载背书日期的优点是易于判别背书的时刻次序以断定背书的接连和背书人背书时的行为能力。
2)禁转背书文句。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可作制止被背书人再以背书转让汇票的记载。
背书人附记制止转让字句的背书称为制止背书的背书或禁转背书。禁转背书除具有一般背书的悉数效能外,尚具有再背书担保职责革除的效能,即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背工(被背书人)担任,对尔后再依背书获得收据的人概不担任。例如,收款人甲依禁转背书转让收据权利于乙,乙又将汇票依背书转让于丁。在这里,甲只对其直接背工乙担任,不对丁担任。若丁不获付款时,丁只能向乙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