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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1:41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4月2日以[1990]法经函第11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告贷合同纠纷案件统辖问题的复函》清晰: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陈述收悉。经研讨,现对该告贷合同纠纷案统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告贷合同的签定地在北京,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告贷合同纠纷案有统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告贷的方法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告贷合同的实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告贷合同纠纷案也有统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告贷合同自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现实上的联络。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告贷合同发生的原因,告贷合同的签定是为了确保委托合同的实行。该两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契合兼并审理的条件。并且贸易中心申述在先,申述状的内容亦触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兼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现实,辨明职责,又能够削减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兼并审理判定,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告贷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告贷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同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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