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遇到什么情形会导致诉讼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0:05
商标假如被侵权的,当事人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间断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那么,商标侵权遇到什么景象会导致诉讼间断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7日,甲公司恳求注册了XY商标,核定运用于第9类产品上。2009年5月14日,乙公司恳求注册一群XY商标,也核定运用于第9类产品上。2012年7月23日,甲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恳求,要求吊销一群XY商标。商评委经审查后,以为上述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于2014年3月11日裁决吊销一群XY商标。乙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该裁决。在行政诉讼期间,甲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以乙公司损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定见
对该案下一步应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恳求。理由是一群XY商标尽管被商评委吊销,但因行政诉讼的提起,该吊销裁决并未收效,乙公司仍然合法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故乙公司出售运用一群XY商标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间断审理。理由为行政案子的审理成果是本案审理的依据。
[法令解读]
(一)是否应驳回诉讼恳求的剖析
现在,一群XY商标专用权是否有用因行政诉讼正在进行而处于待定状况,假如行政案子收效判定吊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决,那么乙公司就一向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民事侵权无从谈起,应判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恳求。假如行政案子收效判定保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决,那么一群XY商标专用权从何时开端无效就显得至关重要。假如无效开端的时刻在甲公司公证取证之前,则乙公司应承当民事侵权职责。假如无效开端的时刻在甲公司公证取证之后,也就是说乙公司在甲公司公证取证时仍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则不构成民事侵权。因而,榜首种定见是过错的。
(二)是否应间断诉讼的剖析
我国现行法令制度并未明确规则商标侵权诉讼间断的景象。在商标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五)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规则。
本案被告的一群XY注册商标被吊销,处于行政诉讼阶段。原告以被告侵略其XY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是否间断应考虑本案是否有必要以该行政诉讼案子的审理成果为依据。
小编以为,此案应考虑两方面要素。
1.两案的外在体现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原告商标权处于不稳定状况,且该权力不稳定状况取决于另一案子的审理成果时,人民法院应考虑间断诉讼。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裁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决书中,均是因被告对原告商标提起了吊销程序形成原告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稳定状况,因而裁决间断诉讼。上述裁决间断诉讼的起点在于衡量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法令状况是否存在不稳定性。该观念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子中得以印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子,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恳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间断诉讼……”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一群XY商标是否被吊销,不会不坚定原告的权力根底。换言之,被告商标行政诉讼案子审理的成果不会影响原告的权力根底。从上述视点剖析来看,本案裁决间断诉讼好像并不适宜。《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中规则的“另一案子成果”是否仅指“原告权力稳定性”?笔者以为并非如此。
2.两案的内在联系
《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规则:“恳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许同他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恳求,不予布告。”
《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详细本案而言,在商标评定阶段,被告商标一群XY被商评委依据《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裁决吊销。商评委以为被告商标一群XY与原告商标XY构成运用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确权行政案子中怎么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全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运用产品的相关程度等要素,以是否简单导致混杂作为判别规范。
在民事诉讼阶段,原告依据《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则,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运用一群XY商标构成对原告XY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此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运用的一群XY商标与原告具有的XY商标是否构成运用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要考虑是否“简单导致混杂”。
由此可知,不管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两案现实部分的争议焦点均为被告运用的一群XY商标与原告具有的XY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有必要以顾客是否简单导致混杂为条件。
依据我国诉讼统辖的相关规则,因不服商评委裁决而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统辖权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施行地、侵权产品的贮藏地或许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笔者以为,两案归于同一利益主体、相同争议现实,若由不同法院一起审理,难免会形成确定尺度上的不一致。为保护法令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在被告一群XY商标行政诉讼已在先审理的景象下,在后审理的人民法院能够考虑间断诉讼,等候在先行政案子的审理成果,这应当归于《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中所指“另一案子成果”的领域。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7日,甲公司恳求注册了XY商标,核定运用于第9类产品上。2009年5月14日,乙公司恳求注册一群XY商标,也核定运用于第9类产品上。2012年7月23日,甲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恳求,要求吊销一群XY商标。商评委经审查后,以为上述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于2014年3月11日裁决吊销一群XY商标。乙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该裁决。在行政诉讼期间,甲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以乙公司损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定见
对该案下一步应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恳求。理由是一群XY商标尽管被商评委吊销,但因行政诉讼的提起,该吊销裁决并未收效,乙公司仍然合法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故乙公司出售运用一群XY商标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间断审理。理由为行政案子的审理成果是本案审理的依据。
[法令解读]
(一)是否应驳回诉讼恳求的剖析
现在,一群XY商标专用权是否有用因行政诉讼正在进行而处于待定状况,假如行政案子收效判定吊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决,那么乙公司就一向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民事侵权无从谈起,应判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恳求。假如行政案子收效判定保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决,那么一群XY商标专用权从何时开端无效就显得至关重要。假如无效开端的时刻在甲公司公证取证之前,则乙公司应承当民事侵权职责。假如无效开端的时刻在甲公司公证取证之后,也就是说乙公司在甲公司公证取证时仍享有一群XY商标专用权,则不构成民事侵权。因而,榜首种定见是过错的。
(二)是否应间断诉讼的剖析
我国现行法令制度并未明确规则商标侵权诉讼间断的景象。在商标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五)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规则。
本案被告的一群XY注册商标被吊销,处于行政诉讼阶段。原告以被告侵略其XY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是否间断应考虑本案是否有必要以该行政诉讼案子的审理成果为依据。
小编以为,此案应考虑两方面要素。
1.两案的外在体现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原告商标权处于不稳定状况,且该权力不稳定状况取决于另一案子的审理成果时,人民法院应考虑间断诉讼。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裁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决书中,均是因被告对原告商标提起了吊销程序形成原告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稳定状况,因而裁决间断诉讼。上述裁决间断诉讼的起点在于衡量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法令状况是否存在不稳定性。该观念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子中得以印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子,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恳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间断诉讼……”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一群XY商标是否被吊销,不会不坚定原告的权力根底。换言之,被告商标行政诉讼案子审理的成果不会影响原告的权力根底。从上述视点剖析来看,本案裁决间断诉讼好像并不适宜。《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中规则的“另一案子成果”是否仅指“原告权力稳定性”?笔者以为并非如此。
2.两案的内在联系
《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规则:“恳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许同他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现已注册的或许开始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恳求,不予布告。”
《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详细本案而言,在商标评定阶段,被告商标一群XY被商评委依据《商标法》(2001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裁决吊销。商评委以为被告商标一群XY与原告商标XY构成运用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确权行政案子中怎么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全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运用产品的相关程度等要素,以是否简单导致混杂作为判别规范。
在民事诉讼阶段,原告依据《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则,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运用一群XY商标构成对原告XY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此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运用的一群XY商标与原告具有的XY商标是否构成运用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2014版)第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要考虑是否“简单导致混杂”。
由此可知,不管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两案现实部分的争议焦点均为被告运用的一群XY商标与原告具有的XY商标是否构成在相同产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判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有必要以顾客是否简单导致混杂为条件。
依据我国诉讼统辖的相关规则,因不服商评委裁决而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统辖权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施行地、侵权产品的贮藏地或许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笔者以为,两案归于同一利益主体、相同争议现实,若由不同法院一起审理,难免会形成确定尺度上的不一致。为保护法令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在被告一群XY商标行政诉讼已在先审理的景象下,在后审理的人民法院能够考虑间断诉讼,等候在先行政案子的审理成果,这应当归于《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条中所指“另一案子成果”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