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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向丈夫诉求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9:31
【案情】
    1972年4月,古某(男)与易甲(女)处理结婚证后,古某即入赘到女方家,并与易乙(易乙和易甲系父女联系)一起日子。2007年7月9日下午5时许,古某喝酒后与易甲在家中发作吵口和打架,易乙听到争持声后出来责备古某喝酒和打架行为,古某便心中愤慨,手持菜刀先将易甲左边颈部砍伤,然后又用菜刀砍伤易乙左肩部、右手臂等部位。后经法医鉴定:易乙系被锐器致多处伤口,并左锁骨开放性破坏骨折及右前臂部分伸肌腱开裂,损害程序为轻伤甲级。易甲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易乙及易甲向法院提申述讼,其恳求法院判定古某除应承当刑事责任外,还应补偿易乙及易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元。
    【不合】 
    对易甲提起的人身损害补偿,是否支撑,存在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对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恳求,应予支撑。
    其理由是:(1) 《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处,并应依据状况判处补偿经济损失”。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不光在日子上有彼此搀扶的责任,并且在经济上各自有独立的产业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依据法律规则,即使不是归于一方的产业,就一起产业部分来说,夫妻两边各自也依法具有相等的权力,这些都为婚内受损害一方提出索赔的附带民事诉讼供给了法律依据。(2) 尽管我国对夫妻产业原则上施行夫妻共有制,但在一般的状况下,老公在经济收入上比妻子有优势,完全可以经过生理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分配自己的收入,而不归入家庭一起产业由夫妻一起享有。假如不支撑易甲的诉讼恳求,就不能使老公古某积极地实行搀扶责任,不利于易甲得到及时救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享用其它权力的物理条件,假如没有了安全、健康保证,就不能享有其它权力。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扫除来自外部的任何不正当损害,包含爱人之间的损伤。因而,咱们在坚决敌对家庭暴力的一起,也有必要给受害一方及时弥补,对受害人易甲的人身损害补偿应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对受害人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其理由是:古某对易甲施行损伤,构成易甲轻伤,在他们间构成侵权之债,易甲对古某的申述构成侵权之诉。假如二人之间不存在婚姻联系,或许婚姻联系现已完毕,他们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十分清晰,理应支撑。但二人之间的婚姻联系仍在存续期间,支撑易甲的诉讼恳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这阐明我国的夫妻产业制是以一起产业制为主、以约好产业制为辅。古某、易甲对夫妻产业并无还有约好,其产业制是夫妻一起产业制,两边除对夫妻一起产业享有相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产业,这就决议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补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该债款联系中,易甲既是债款人,又是夫妻一起产业的共有人,判定古某进行补偿在实践上的并没有意义。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除了赞同驳回易甲附带民事诉讼恳求之外,还有以下的理由:
    其一,假如夫妻一方因遭到损伤提起离婚诉讼恳求,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则,应予支撑。受损伤的一方提出的损害补偿也应支撑。假如两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恳求,阐明夫妻之间的爱情尽管有了裂缝,但还有康复的或许。假如法院判定支撑受害一方的诉讼恳求,则简单使夫妻两边成了利益相敌对的债款债款联系当事人,夫妻间仅存的一点爱情也遭到冲击,不利于夫妻联系的康复,不利于处理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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