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0:55榜首,产业稳妥合同印花税计税根据。
1.一般规则。《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动稳妥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告诉》(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则,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罗列交税的各类稳妥合同,其计税根据由投保金额改为稳妥费收入。核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动稳妥合同计税根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则,稳妥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核算改为按承保方的“稳妥费收入”核算,并不改动其交税人和交纳办法。因而,签定稳妥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稳妥合同,均应按其稳妥费金额计税贴花。
交税人需求留意的是,稳妥公司托付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理的稳妥业务,在与投保方签定稳妥合同时,应由代理单位或许个人,担任代稳妥公司处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稳妥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在合同有用期内,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的,被稳妥人按照合同约好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被稳妥人未实行前款规则的告诉职责的,因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应当下降稳妥费,并按日核算交还相应的稳妥费:据以确认稳妥费率的有关状况发作变化,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显着削减;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显着削减。第三十九条规则,稳妥职责开端前,投保人要求免除合同的,应当向稳妥人付出手续费,稳妥人应当交还稳妥费。稳妥职责开端后,投保人要求免除合同的,稳妥人能够收取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期间的稳妥费,剩下部分交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则,加保不再补助印花,退保不再交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则,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合同签定时即应贴花,实行完税手续。因而,不管合同是否实现或能否如期实现,都一概按照规则贴花。第九条规则,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交税人应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而,对已实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践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助印花。
第二,保单质押借款合同。
保户质押借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必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请求保单质押借款,稳妥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必定份额(比方80%)向保户供给为期一般不超越6个月的借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请求保户质押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