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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2:42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组织,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抉择,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则,清晰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作出规则有两层意思:
一是确认有哪些职权是专门归于股东会的;
二是确认股东会在哪些范围内行使职权,避免越权行事,乃至滥用职权,影响公司机制的正常工作,比方公司的详细事务,股东会就不该直接干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有下列十二项:
1.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
2.推举和替换董事,抉择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3.推举和替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抉择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5.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6.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7.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8.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
11.对公司兼并、分立、改变公司方式、闭幕和清算等事项作出抉择;
12.修正公司章程。
上述十二项职权,都是公司的严重事项,也是公司股东最关怀的权力。触及股东职权的还有下列状况:
1.在其他法令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则的,应当依法实行;
2.按照法令规则股东会能够作出进一步的抉择,也是归于职权范围的事项,比方股东会有权修正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修正的详细内容,股东会就能够作出详细抉择;又比方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清算事项作出抉择,股东会就能够对若干详细事项作出抉择。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组织,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组织。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担任招集,由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特别原因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许其他董事掌管。举行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行三十日曾经告诉各股东。
暂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告诉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抉择。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行四十五日曾经就前款事项作出布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到会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五日曾经至股东大会结束会议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兼并、分立或许闭幕公司作出抉择,必须经到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修正公司章程必须经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由到会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到会股东的签名册及署理到会的托付书同时保存。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力股东到会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能够托付署理人到会股东大会,署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政会计陈述,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侵略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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