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6:07发布部分: 化学工业部(已改变)发布文号: [84]化生字第183号 第一条 为了避免在出产劳作过程中发作作业中毒和其他作业病,做好作业病确诊、医治和办理作业,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依据《全国作业病防治院(所)作业试行法令》、《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作业病防治作业的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部触摸有害要素作业的化工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分和化工企业的领导有必要仔细遵循本方法,搞好工业卫生,作业病防治作业。在拟定出产、科研方案的一起,统筹组织防尘防毒作业。 第四条 化工企业会集的省辖市(化工员工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和大型企业(公司、总厂)可树立作业病防治所(所应独立,从属卫生处直接领导;化工员工医院应设作业病科;凡有病床的医院都应有作业病病床。化工体系的作业病防治组织都要仔细履行本方法的规则,搞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业卫生作业病防治作业。 第五条 作业病防治组织的人员编制,可按《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作业病防治作业的规则》中的具体规则履行。设作业病防治所并有作业病病房的单位,其护理、卫生员等不包括在此规则的编制内。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化工体系作业病防治组织都要仔细展开工业卫生作业,并做为整个作业的要点。经过劳作卫生学查询,摸清所辖企业有害要素的品种和散布,对作业环境的污染情况和作业人员的损害程度,应树立工业卫生档案。 第七条 对劳作条件差的作业岗位,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分反映,提出改进劳穷动条件的主张。工业卫生人员应给领导做好维护工人健康的参谋和帮手。 第八条 对防尘防毒改进劳作条件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提出卫生学要求;对有关通风防毒设备应定时进行检测提出卫生学点评;对达不到工业卫生要求的设备、设备,应向有关部分提出修理或替换的主张。 第九条 化工企业应遵循“防备为主”的政策,作业病防备应履行三级防备准则。一级防备即工程操控,二级防备即健康监护,三级防备即作业病的确诊与医治。在施行过程中着重一、二级防备的重要性。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都应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规划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工业卫生、防尘、防毒设备与主体工程应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在规划查看和竣工检验时,都应有工业卫生医生参与。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都应依据《化工企业劳作环境有害要素监测作业办理方法》的规则,对本企业一切有害要素作业点进行监测。本企业有条件者,自行监测、无测定才能者,请市化工局尘毒监测站或作业病防治所帮忙监测。测定成果要抱主管领导并定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分。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健康查看:1.工作前体检在接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新工人时,有必要进行工作前体检。体检项目应由作业病防治部分依据其将从事的何种有毒有害作业而确认。体检发现患有作业禁忌症者,劳作部分不得组织从事有害作业。2.定时体检: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时进行健康体检。查看距离年限,应依据作业性触摸毒物损害程度分级规范,分为四级办理:I级损害毒物每年查看一次;Ⅱ级损害毒物每二年查看一次;Ⅲ和Ⅳ级损害毒物每三年查看一次。体检中查出的调查(吸收)目标,每半年复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