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的人可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7:06案情简介:
李某与其老公有三个孩子,2003年李某的老公逝世,家里经济条件一向欠好。李某的女儿小玉其时13岁。王某是李某老公的弟弟,其妻子刘某无生育能力。王某为了实现做父亲的希望,便与刘某商议收养一个孩子,起先刘某不赞同,后经王某做作业才牵强赞同。2003年5月20日,王某配偶收养了李某的女儿小玉,并处理了收养挂号手续。王某视小玉为心肝宝贝,倍加喜爱,但刘某性情乖僻,常常无故打骂李某的女儿,有时乃至以不给饭吃作为赏罚。李某知道后,决议免除收养联系,经与王某配偶商议,小玉从头回到了李某的身边。因王某舍弃不了对小玉的爱情,一向没有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挂号手续。2007年,王某因车祸逝世,留下住所一套,存款48万,未留遗言。李某的女儿要求承继王某的遗产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小玉能够根据养子女的身份来承继王某的遗产。
法官讲法: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则“当事人协议免除收养联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挂号。”李某的女儿小玉和王某配偶通过民政部门的挂号,没有不契合收养联系建立的其他要素,所以收养联系建立。收养联系的免除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挂号,收取免除收养联系的证明,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的书面协议但未处理免除收养联系挂号的,收养联系的效能仍然存在。
本案中,王某配偶与小玉的爸爸妈妈就收养联系达到了书面协议,并征得了小玉的赞同,契合法律规则的免除条件,但未依法处理收养联系免除挂号手续,免除收养联系的行为无效。小玉与王某配偶的养爸爸妈妈子女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在收养期间,养父逝世,作为养女的小玉当然有权利承继王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