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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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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客运租借汽车办理法令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5.06.01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租借汽车行业的办理,进步客运租借汽车服务质量,保护客运租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保证乘客和客运租借汽车运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租借汽车运营活动以及相关行政办理活动。
  第三条客运租借汽车行业应当遵从统筹规划、统一办理、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准则。
  第四条市客运交通办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租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分,担任本法令的安排施行。市客运交通办理办公室依据需求能够托付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部分,担任本区、县范围内客运租借汽车办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质量技能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与客运租借汽车有关的行政办理工作。
  客运租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客运租借汽车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客运租借汽车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和谐、教育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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