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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5:41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裁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则,结合我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的位置相等。
第三条 人事争议裁定应依法办事,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第四条 人事争议裁定遵从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实施一级裁定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别离担任处理统辖规模内的人事争议案子。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裁定权。下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承受上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监督、辅导。
第七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担任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担人事作业的领导或人事部分首要担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分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第九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担任案子受理、裁定文书送达、档案处理、裁定费用的出入与处理等日常作业,处理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分。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实施裁定庭准则。裁定庭一般由3名或3名以上的奇数裁定员组成,裁定委员会指定一名裁定员担任首席裁定员。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独任处理。
第十一条 裁定员为兼职裁定员。兼职裁定员从人事行政部分、政府其他部分的人员或许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第三章 受案规模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子:
(一)国家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作业人员 之间因选用、调集、薪酬、辞去职务、解雇发作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集、薪酬、辞去职务、解雇、实行聘任或聘任合同发作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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