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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的产假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1:01

事例:
冯某为某企业职工,于2002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2003年,冯某生育一女。2007年2月,冯某再次怀孕。某企业以冯某违背计划生育方针和用人单位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则为由,停发了冯某的薪酬并回绝报销冯某的医疗费用。两边因此而发作争议。2007年3月,冯某与某企业的劳作合同到期,某企业停止了冯某的劳作合同。冯某以为自己在怀孕期间,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作合同,某企业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要求依法吊销某企业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并报销自己怀孕期间的医疗费、补发薪酬和付出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们的定见?
裁定处理结果: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遭到法令、法规的严厉维护不能绝对化。
2、 劳作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排除了用人单位在第40条、41条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但并未制止在劳作者具有第39条规则的几种景象时,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39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则的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景象是:“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许改变劳作合同。”
3、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如果有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景象,将损失享用特别维护的权力。《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第15条规则:“女职工违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则的,其劳作维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则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4、 给予恰当处置。冯某裁定恳求不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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