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占士邦服饰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丹乔有限公司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7:33原告浙江占士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村小区11-13幢衔接房。
法定代表人李婺罕,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马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托付署理人王静,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丹乔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莫尼卡市科罗拉多街2401号。
授权代表戴维?S.波普,首席执行官。
托付署理人付亚楠,女,陈韵云知识产权署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徐蔚华,女,陈韵云知识产权署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署理人。
原告浙江占士邦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占士邦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05422号关于第991152号“007JAMES?BAND及图”商标吊销复审决议(简称第05422号决议),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诉好坏关系人丹乔有限公司(简称丹乔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2010年2月26日,本院依法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占士邦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马瑞、刘占林,被告商标评定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王静,第三人丹乔公司的托付署理人付亚楠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商标评定委员会第05422号决议内容如下:
针对丹乔公司提出占士邦公司的第991152号“007JAMES?BAND及图”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接连三年停止运用应予吊销的复审案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占士邦公司在2001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运用的产品规模进步行了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实践运用。依据占士邦公司提交的依据1服装吊牌未显现复审商标的运用时刻,也不能必定证明依据1中的服装吊牌便是依据2印刷合同中的标的物,即便依据2印刷合同中所指的印刷服装吊牌与依据1中提交的服装吊牌可彼此对应,依据1、2、3彼此印证,也仅能证明在2004年4月10日,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信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印刷制板厂签订了印刷本案复审商标的服装吊牌的协议且该协议现已实践实行,但此协议的实践实行仅仅证明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服装吊牌印制成功,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服装吊牌已在服装产品上得到揭露、实在的运用。依据4服装相片未显现拍照时刻,不能视为是复审商标在2001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之间的运用依据。依据5显现的特卖会主办单位为东信公司,举办时刻为2001年7月21日至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东信公司受让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的时刻为2002年9月19日,晚于特卖会举办时刻。而复审商标其时的转让人、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转让请求的时刻为2001年5月18日,在特卖会举办时刻之前。因为转让行为依据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因而东信公司可视为有权运用复审商标的适格主体。但依据5仅为特卖会的邀请函,没有其他依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该特卖会是否揭露实在的举办。
综上,东信公司供给的在案依据全体上没有构成一个完好的依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01年7月15日至2004年7月14日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产品进步行了契合《商标法》规则的商业运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商标评定委员会决议吊销商标局决议,复审商标予以吊销。
原告占士邦公司诉称:一、被告评定程序违法。复审商标于2008年10月8日经商标局核准由东信公司转让给原告,被告作出第05422号决议的时刻是在2009年3月19日,此刻的被请求人应为原告,从第05422号决议可以看出被告对这些状况是知道的。但是,被告并未告诉原告参与评定,使原告丧失了发表意见的时机。二、复审商标运用依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简称《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三条规则,商标法和本法令所称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依据上述规则,东信公司供给了依据3、4、5、10、12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则时刻内进行了合法有用运用,尤其是依据10彻底可以证明《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三条所规则的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运用状况。为了证明复审商标的实践运用状况,原告收集了新依据6、7、8、9、11,以对复审阶段的依据加以补强。这些依据与复审阶段的依据相照应,一起组成了一个完好的依据链,从不同的旁边面充沛证明了在规则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用的运用。综上,第05422号决议不只违背法定程序,并且确定现实过错,原告央求人民法院查清现实,判定吊销被告的决议,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