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1:28【案情】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稳妥人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稳妥”,保单中约好姚某为被稳妥人,获益人一栏为空白,稳妥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成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年2月,被稳妥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暴晒衣服时,不小心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逝世。事端发作后,其妻郑某向稳妥公司报案。稳妥公司经查询、审阅后确认归于稳妥职责规模,决议给付16万元人身稳妥金。但在该笔稳妥金的分配上发作了争论。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承继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稳妥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稳妥金的一半,剩余的8万元再由其自己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稳妥公司以为,本稳妥合同中获益人一项下为空白,即未指定获益人,人身稳妥金应作为被稳妥人姚某的遗产,依据承继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姚某的妻子郑某,被稳妥人的父亲为姚某的榜首次序承继人,因而这笔人身稳妥金应由郑某、姚某的父亲两人作为法定承继人受领。郑某以为稳妥公司提出的这种分配办法损害了自己及与前夫所生之子的合法利益,所以向法院申述稳妥公司。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姚某的父亲为本案的第三人。在法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由姚某的父亲和郑某平分16万元稳妥金。【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被稳妥人姚某逝世所给付的人身稳妥金是否能够作为夫妻一起产业来处理;郑某与前夫的儿子能否作为姚某的法定承继人参加稳妥金的切割。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包含薪酬、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除两边还有约好外,应为夫妻两边一起共有。一起,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又规则,夫妻一方一切的婚前产业、因一方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日子补助费等费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产业等应为夫妻一方的产业,而不是夫妻共有产业。因而在发作承继的情况下,应领先确认哪些产业是夫妻共有产业,哪些是一方产业。在此基础上再确认各个承继人所应分取的遗产规模和各自比例。本案中,被稳妥人姚某投保的人身稳妥合同签订于其与郑某成婚之前,应归于婚前的投保行为,稳妥公司按该人身稳妥合同所应给付的人身稳妥金属姚某个人一切的产业,不能作为姚某与郑某的夫妻一起共有产业。郑某要求先分得这16万元稳妥金的一半的建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在稳妥法上,根据获益权取得的人身稳妥金必定与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的特定身份联系直接相联。即当被稳妥人逝世的情况下,由人身稳妥合同发作的人身稳妥金一般应由被稳妥人指定的获益人享有。可是,假如被稳妥人未指定获益人的话,怎么处理?对此大部分国家是将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来处理,我国《稳妥法》也有如此规则,即稳妥金作为个人遗产,由被稳妥人的法定承继人承继。因而,本案中稳妥公司所给付的16万元人身稳妥金不能作为他们夫妻共有的产业,而应当作为被稳妥人姚某的个人遗产,由稳妥公司向被稳妥人的法定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依据我国承继法的有关规则,本案郑某与前夫的儿子是否有获益权,要看郑某与前夫的儿子与被承继人(被稳妥人)姚某之间是否构成了具有抚育联系的继父子联系。本案中,因为郑某与前夫的儿子并没有与姚某一起日子,更没有承受姚某对其的教育,因而并没有构成抚育联系,然后不存在相应的承继与被承继的联系,故其不具备姚某的法定承继人的身份,无权参加稳妥金的切割。【危险防备】在稳妥法上,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所享有的获益权是一种等待权。只要在发作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时,获益权才干从一种等待权转变为实际的权力,而根据获益权取得的人身稳妥金则必定与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的特定身份联系直接相联。即当被稳妥人逝世的情况下,由人身稳妥合同发作的人身稳妥金一般应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获益人享有。假如未指定获益人,则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处理。实务中,应尽量发动投保人、被稳妥人在投保时指定获益人,以防止日后发作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