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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22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华与刘永翠(被害人之母)同居,两边育有一女王某,刘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世)与其一起生活。 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坏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永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坏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先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先华将梁某强奸。
(二)裁判成果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王先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作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分,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裁夺从轻判处。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王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三)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同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子。跟着社会的开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子日益成为性侵案子中杰出的一类。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生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备认识和知识,终究导致再婚的爱人得以乃至长时间损伤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形成终身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大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遍及自我维护的防备认识和知识,一起防治此类恶性案子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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