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超过60岁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8:47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定决议行政复议案
一、详细事例
2013年7月4日,被恳求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2013]第85号工伤确定决议,确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从家驾驭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作非自己职责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逝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则,确定王某某为工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2013]第85号《工伤确定决议书》的详细行政行为,于2013年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恳求。
恳求人恳求吊销被恳求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2013]第85号工伤确定决议。
理由是1、被恳求人适用法令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的规则,恳求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确定规模。因王某某现已享用乡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恳求人之间归于劳务联系。2、被恳求人确定现实过错。2012年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私行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私行离岗期间发作的交通事故不归于工伤确定的景象。
二、复议成果
依法保持被恳求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2013]第85号工伤确定决议。
三、对本案法令适用的剖析
恳求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的规则,而此规则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一般性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恳求的答复》,是对特别的进城务工农人的特别规则,因而,应适用特别规则处理本案。
尹玉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