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1:08
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做出了清晰规则:所谓侵占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构本钱罪的条件是违法嫌疑人关于别人资产占有的条件是经过所谓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这是构本钱罪的重要条件,也是本罪差异于其他违法的重要特征。而关于本罪中所提及的所谓合法手法按照刑法的规则,仅包含以下三种状况:(1)代为保管,既包含受别人托付,代为保藏、办理其资产,如存放、托付暂时照看,又包含未受托付因无因办理而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既包含按照有关规则而由其保管的资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资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含按照某种契约如假贷、租借、托付、寄予、运送、合伙、典当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联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资产的,不归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假如将资产不合法占有的不是构本钱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别人的忘记物。(3)开掘得到别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开掘得到不能归于不合法。其一般应出于好心偶尔得到,假如其自身不合法,如盗掘别人埋在坟墓中的资产,或明知别人将某物埋下而成心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本钱罪,这时构成违法,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罪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违法嫌疑人将别人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别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资产,以一切人自居,私行加以处置、运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资产出售、赠与别人,有的是租借、消费、充抵债款、设定典当加以运用,但不能包含成心破坏这种处置。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成心破坏资产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别人的资产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资产一切人清晰提出交还并重有依据证明属及一切,行为人仍视若无睹,清晰表明不予旧还;或许尽管表明偿还,但过后又私行处置致使实践无法交还;或许选用比如谎报资产被盗、丢掉等诈骗手法而拒不偿还;或许带着资产逃离异乡而拒不偿还;或许现已不合法处置而拒不追回或许补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假如终究仍是交出或许退还了资产,或许是在别人清晰提出建议交还前处理了资产过后已作了或容许补偿的,乃至是在别人提出建议后还私行处置资产但又作了补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是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