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6:45有的当事人离婚进程是苦楚和绵长的,在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中,能够发生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根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处理离婚挂号手续。
首要应该着重,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刻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又有对立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相关事例: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挂号成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挂号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端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发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定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1) 两边自愿离婚;
(2)两边无子女,不存在抚育争议;
(3)关于房产:坐落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一切;坐落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一切。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一切,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两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一切。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6月12日,在处理离婚挂号时达到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两边自愿离婚;
(2)两边无子女,不存在抚育争议;
(3)坐落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一切;坐落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一切。
(4) 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12月2日,离婚挂号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