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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不愿履行离婚后监护人的义务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2:35
问题1:一些夫妻离婚后,两边均不肯实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由此发生一些问题: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则,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于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责任。但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能否以“爸爸妈妈有才能抚育”为由,作为原告申述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承当监护之责;如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申述爸爸妈妈要求实行抚育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但因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要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没有监护才能的,才可改变由爸爸妈妈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讼中子女的法定署理人难以确定等。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咱们以为,由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育责任,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基础上的。因而,关于爸爸妈妈有才能抚育,而未尽到抚育责任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当然能够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实行抚育责任。并且,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归于不实行监护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20条的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审理;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当民事责任,又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别离审理。”本规则不只清晰了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关于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能够申述,要求其承当民事任,并且更进一步清晰了各种状况下应当别离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
问题。因而,本问题触及的状况,能够适用上述规则来处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触及的状况,咱们以为,尽管爸爸妈妈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署理人,可是,这也不是原封不动的,咱们在了解相关规则的时分,不只要对这些规则作辞意解说,从字面上了解,更应当对其作意图解说,结合法令规则的意图来知道和了解,而不该死板看待法令规则。法令这样规则的意图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阻碍未成年人完成其权力。爸爸妈妈与子女在利害联系上发生冲突时,爸爸妈妈假如持续作为法定署理人,明显不能完成法令要维护未成年人的意图。既然在诉讼中爸爸妈妈不适合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署理人,那么,可按照监护人的次序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7条、第68条的规则,为该未成年人指定署理人,署理其参与诉讼。不过,这种状况并不等于直接改变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只是在触及抚育问题的详细诉讼中,由于爸爸妈妈与未成年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冲突,暂时否定爸爸妈妈的监护人和法定署理人资历。当然,假如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提出改变监护联系要求的,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按改变监护联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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