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委托擅自典当,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20:40
在许多时分,日子中会有一些典当行,那么假如咱们没有受别人的托付,就私行将别人的东西进行典当了,这样签定的合同是否有用?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无托付私行典当,合同效能怎么
根本案情:
原告:甲(上诉人)
被告:乙(被上诉人)
第三人:XX典当行(被上诉人)
1.原告甲诉称: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子系我于2004年3月20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子。同年10月12日,被告乙从我儿子丙手中骗得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同月14日,被告又假造我托付其署理典当告贷的托付书,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定了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合同规则:原告以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悉数典当,告贷6万元,为期一个月。直到2005年9月25日第三人通知原告典当告贷一事,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子产权遭到不合法侵权。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典当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
2.被告乙辩称:我获得原告的房产证、华裔亲属证都是原告儿子丙给我的,并赞同支撑我拿这些证件到典当行去典当,获得资金用于周转。为了到达向第三人告贷的意图,我私自写下托付手续。借钱还钱是不移至理的工作,但是我现被关押在监狱无法获得自在,找不出钱来还给第三人。
3.第三人XX典当行述称:原告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是由其儿子丙交给被告的,且丙有保管证件的权力;证件是有用的证件,处理典当的手续也是合法的。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则,该典当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应受法令的维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一审判定: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承当。
一审判定理由:
1.原告的房产证、身份证及华裔亲属证由其儿子丙保管,故丙对一切证件均有保管权,其自己将证件借给被告与第三人签定典当告贷合同,应承认被告获得原告的证件是合法获得,不存在诈骗行为。
2.鉴于合同的签定是被告与第三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又经海南省公证处作出公证,故该典当告贷合同应视为合法有用合同,第三人不应负本案胶葛的任何职责,其恳求本院应予支撑。
3.现原告提出被告骗取其证件与第三人签定的典当合同无效,因未能提出相应的依据证明,故不予支撑。
法院二审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1.吊销一审民事判定。
2.被上诉人乙以上诉人甲名义与被上诉人XX典当行签定的房子典当告贷合同无效。
3.XX典当行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返还甲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博爱北路12号房子产权证。
4.乙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返还XX典当行人民币6万元并补偿经济损失(自2004年10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
二审判定理由:
1.本案的房子典当告贷合同的效能问题。被上诉人乙未经上诉人甲授权,私自书写授权托付书,以甲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典当行签定房子典当告贷合同,且又未处理房子他项权力挂号,该合同应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职责归属问题。形成合同无效的首要职责应由乙承当。典当行检查核实不严,也负有必定职责。
3.一检查明的事实是清楚的,但确定侵权职责上存在过错。上诉人将房产证等有关证件交其子寄存,其子丙仅仅对证件有保管权而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置权。上诉人与其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署理联系或托付署理联系。因此丙将上诉人一系列证件提供给被上诉人乙进行典当告贷的行为是无效的,一审确定被上诉人乙合法获得这些证件是过错的。再者,一审法院确定乙与典当行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又经海南省公证处作出公证,故该合同有用,典当行不负任何职责是十分过错的。在典当告贷合同上,房产一切人一方是甲,而乙所谓的托付书系其私自书写的,甲对此一窍不通,乙是在无权署理的情况下签定此合同的,且典当行也明知张不是房产一切人,却未向甲核实。该合同虽进行了公证,但因所公证的合同违法,所以其公证也是无效的。
本案焦点:1.本案诉讼主体之一是典当行,典当行是经各省人民银行赞同建立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典当业实际上从事的是一种质押告贷活动,属金融业务领域。跟着我国当时典当业的开展,以房子等不动产作为出质物从事典当活动的现象正逐渐增多。严格地说,房子等不动产是绝不能成为质押物的,因此也不是朴实意义上的典当,实际上是一种典当告贷。该类案子在审理中也应以典当告贷合同胶葛进行定性为宜。乙与典当行签定合同后,两边并未按规则处理他项权力挂号,因此典当联系无效。且被告乙陈说称其是在典当行司理要求下,在典当行以甲的名义写下了托付书。典当行并未对该托付书进行仔细检查核实,行将6万元现金交与无署理权的乙。典当行本身检查不严,违规操作,致使告贷合同无效,其本身也应承当相应职责。
2.乙未经授权,即以甲的名义私自写下托付书,属无权署理,其署理行为无效,应由其承当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即乙是从甲的儿子丙手中拿到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即李口头赞同张去告贷,并不能确定张是得到杨的授权。首要,甲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丙不是她的法定署理人,也不是她的托付署理人。甲仅仅让丙保管证件,李对这些证件没有处置权。其次,本案没有依据证明甲知道丙拿其证件给张去告贷一事。还有,乙所持托付书系其在典当行所写(乙自己陈说的)。以上几点足以阐明张为无权署理。我国《民法通则》清晰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
3.本案在主体问题上有必定争议。有的定见以为,甲之子丙私行处置其母房产证等证件也应列为被告,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笔者以为,行使诉权是原告的根本民事权力,原告并未申述其子为被告。《民事诉讼法》规则申述有必要是有清晰的被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联系,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原通知乙为被告,是因为张未经原告授权,即以原告的名义签定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将原告的房产证典当并从典当行拿走6万元现金;原通知典当行为第三人是因为典当行掌握着原告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房产证等,原告要经过诉讼从其手中要回这些证件;而丙既没有拿到现金,也未持有原告的房产证等证件,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李也没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因此李不应是本案的当事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没有收到别人的授权,是没有权力对别人的东西进行典当的,假如是自己私自写下的托付书,这样的托付是无效的,这个时分私行典当别人的物品,一方需求承当民事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无托付私行典当,合同效能怎么
根本案情:
原告:甲(上诉人)
被告:乙(被上诉人)
第三人:XX典当行(被上诉人)
1.原告甲诉称: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房子系我于2004年3月20日所购买的私有房子。同年10月12日,被告乙从我儿子丙手中骗得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同月14日,被告又假造我托付其署理典当告贷的托付书,并于当日与第三人签定了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合同规则:原告以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层楼悉数典当,告贷6万元,为期一个月。直到2005年9月25日第三人通知原告典当告贷一事,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子产权遭到不合法侵权。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典当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我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房子产权证。
2.被告乙辩称:我获得原告的房产证、华裔亲属证都是原告儿子丙给我的,并赞同支撑我拿这些证件到典当行去典当,获得资金用于周转。为了到达向第三人告贷的意图,我私自写下托付手续。借钱还钱是不移至理的工作,但是我现被关押在监狱无法获得自在,找不出钱来还给第三人。
3.第三人XX典当行述称:原告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是由其儿子丙交给被告的,且丙有保管证件的权力;证件是有用的证件,处理典当的手续也是合法的。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则,该典当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应受法令的维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一审判定: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承当。
一审判定理由:
1.原告的房产证、身份证及华裔亲属证由其儿子丙保管,故丙对一切证件均有保管权,其自己将证件借给被告与第三人签定典当告贷合同,应承认被告获得原告的证件是合法获得,不存在诈骗行为。
2.鉴于合同的签定是被告与第三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又经海南省公证处作出公证,故该典当告贷合同应视为合法有用合同,第三人不应负本案胶葛的任何职责,其恳求本院应予支撑。
3.现原告提出被告骗取其证件与第三人签定的典当合同无效,因未能提出相应的依据证明,故不予支撑。
法院二审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1.吊销一审民事判定。
2.被上诉人乙以上诉人甲名义与被上诉人XX典当行签定的房子典当告贷合同无效。
3.XX典当行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返还甲身份证、华裔亲属证及博爱北路12号房子产权证。
4.乙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返还XX典当行人民币6万元并补偿经济损失(自2004年10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
二审判定理由:
1.本案的房子典当告贷合同的效能问题。被上诉人乙未经上诉人甲授权,私自书写授权托付书,以甲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典当行签定房子典当告贷合同,且又未处理房子他项权力挂号,该合同应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职责归属问题。形成合同无效的首要职责应由乙承当。典当行检查核实不严,也负有必定职责。
3.一检查明的事实是清楚的,但确定侵权职责上存在过错。上诉人将房产证等有关证件交其子寄存,其子丙仅仅对证件有保管权而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置权。上诉人与其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署理联系或托付署理联系。因此丙将上诉人一系列证件提供给被上诉人乙进行典当告贷的行为是无效的,一审确定被上诉人乙合法获得这些证件是过错的。再者,一审法院确定乙与典当行签定的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又经海南省公证处作出公证,故该合同有用,典当行不负任何职责是十分过错的。在典当告贷合同上,房产一切人一方是甲,而乙所谓的托付书系其私自书写的,甲对此一窍不通,乙是在无权署理的情况下签定此合同的,且典当行也明知张不是房产一切人,却未向甲核实。该合同虽进行了公证,但因所公证的合同违法,所以其公证也是无效的。
本案焦点:1.本案诉讼主体之一是典当行,典当行是经各省人民银行赞同建立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典当业实际上从事的是一种质押告贷活动,属金融业务领域。跟着我国当时典当业的开展,以房子等不动产作为出质物从事典当活动的现象正逐渐增多。严格地说,房子等不动产是绝不能成为质押物的,因此也不是朴实意义上的典当,实际上是一种典当告贷。该类案子在审理中也应以典当告贷合同胶葛进行定性为宜。乙与典当行签定合同后,两边并未按规则处理他项权力挂号,因此典当联系无效。且被告乙陈说称其是在典当行司理要求下,在典当行以甲的名义写下了托付书。典当行并未对该托付书进行仔细检查核实,行将6万元现金交与无署理权的乙。典当行本身检查不严,违规操作,致使告贷合同无效,其本身也应承当相应职责。
2.乙未经授权,即以甲的名义私自写下托付书,属无权署理,其署理行为无效,应由其承当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即乙是从甲的儿子丙手中拿到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即李口头赞同张去告贷,并不能确定张是得到杨的授权。首要,甲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丙不是她的法定署理人,也不是她的托付署理人。甲仅仅让丙保管证件,李对这些证件没有处置权。其次,本案没有依据证明甲知道丙拿其证件给张去告贷一事。还有,乙所持托付书系其在典当行所写(乙自己陈说的)。以上几点足以阐明张为无权署理。我国《民法通则》清晰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
3.本案在主体问题上有必定争议。有的定见以为,甲之子丙私行处置其母房产证等证件也应列为被告,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笔者以为,行使诉权是原告的根本民事权力,原告并未申述其子为被告。《民事诉讼法》规则申述有必要是有清晰的被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联系,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原通知乙为被告,是因为张未经原告授权,即以原告的名义签定房子典当告贷合同,将原告的房产证典当并从典当行拿走6万元现金;原通知典当行为第三人是因为典当行掌握着原告的身份证、华裔亲属证、房产证等,原告要经过诉讼从其手中要回这些证件;而丙既没有拿到现金,也未持有原告的房产证等证件,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李也没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因此李不应是本案的当事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没有收到别人的授权,是没有权力对别人的东西进行典当的,假如是自己私自写下的托付书,这样的托付是无效的,这个时分私行典当别人的物品,一方需求承当民事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