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29
(一)农业行政复议的规模。相对人能够对农业作出的下列,按照请求行政复议:1、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吊销许可证等农业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查封、扣押产业等农业办法决议不服的;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4、以为农业行政主体侵略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以为农业行政主体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6、以为农业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7、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农业行政主体颁布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农业行政主体批阅、挂号有关事项,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办理的;8、请求农业行政主体实行维护产业权的法定责任,农业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实行的;9、以为农业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检查的规模。相对人以为农业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1、国务院部分的规则;2、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3、城镇人民政府的规则;以上所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农业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不服的; 2、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不服的; 3、对农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停、裁定或许其他处理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