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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怀孕导致离婚时丈夫是否应该的到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7:49
陈民与王芹一九九六年经人介绍成婚,一九九七年新年后陈民外出经商。(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王芹在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作不正当两性关系。二 OOO 年新年陈民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以为妻子对自己不忠诚,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别人同居,形成怀孕。经调停无效,陈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芹付出危害补偿费七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一、王芹的怀孕确实是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作不正当两性关系所造成的,并非与别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陈民没有根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王芹在家与别人同居的根据,在人民法院规则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王芹在陈民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别人同居的根据。
判定: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恳求。
二、陈民的婚姻危害补偿七万元恳求不予支撑。
剖析: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恳求。
陈民为家庭日子外出经商,虽长时间不归,实是情有可谅,王芹在家应遵照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地日子。但王芹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尔失情所造成的,但仍然是严峻违背社会公德,突现了其违背《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规则,严峻伤害了作为老公陈民的爱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决裂的根本原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规则,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日子的专一性,王芹正是由于违背了这一规则,严峻伤害了老公的爱情,导致婚姻爱情决裂,陈民才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有五种状况,其间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人民法院正是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判定准予离婚的。
二、陈民的婚姻危害补偿七万元的恳求不予支撑。
婚姻危害补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补偿恳求,但这种补偿恳求是有严厉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不是什么状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补偿恳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提起危害补偿的规模是:“ 1 )重婚; 2 )有爱人与别人同居; 3 )施行家庭暴力; 4 )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脱离这四种状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危害补偿的。本案原告陈民以其妻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别人同居而怀孕,诉请补偿损失七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有以下两个原因:
1 、王芹的怀孕不适用“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规则。有爱人与别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条指出“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景象,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致王芹怀孕是因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时,王芹偶尔的一次失情所造成的,不能称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称的“通奸”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构成同居行为应契合以下三个要件: 1 )婚外异性; 2 )不以夫妻名义; 3 )继续、稳定地一起日子。明显,王芹的怀孕不是与“婚外异性继续、稳定地一起日子”所造成的,不契合“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构成要件,陈民以“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别人同居所造成的怀孕”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认定。
2 、陈民没有根据证明“王芹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机与别人同居”的诉讼理由。陈民诉讼离婚的理由是“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别人同居”。因而应当承当举证职责,陈民没有根据,仅凭王芹怀孕这一现实不能证明“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别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规则的期间内,陈民仍不能提交相关根据,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根据《婚姻法》及其解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精力,人民法院判定对陈民的婚姻危害补偿七万元的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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