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0:03
什么是诉讼署理人诉讼署理人是指按照署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施行或承受诉讼行为,然后保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诉讼署理人署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署理权,诉讼署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署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署理人就在于经过本身的诉讼行为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是诉讼署理人实行其署理责任的条件。(2)诉讼署理人须在署理权限范围内施行诉讼行为,诉讼署理权是诉讼署理人参与诉讼的条件,他的诉讼行为遭到署理权限的约束,逾越署理权限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3)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署理人不是案子的当事人,与案子无直接利害关系,他参与诉讼的意图是为了协助被署理的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他只能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4)不承当因署理行为发作的法令结果,诉讼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是在署理权限范围内,以被署理人名义施行的,其法令结果天然由被署理人承当,但若逾越署理权限所为的诉讼行为,除被署理人追认的以外,由署理人自己承当。(5)诉讼署理人在同一案子中只能署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当事人两边的利益是互相敌对的,由一个一起署理两边进行诉讼,很难确保被署理人的利益真实得到保护,诉讼署理准则也因而而失掉其存在的价值,因而两边署理的景象在同一诉讼中应肯定予以制止。如某甲因合同纠纷将某乙起诉至法院,并托付丙律师代其参与诉讼,丙律师承受了托付,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在本案中丙律师便是诉讼署理人。以署理权发作的依据为规范,诉讼署理人能够分为法定诉讼署理人和托付诉讼署理人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