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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 第三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0:28
第三十三条对开始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提出贰言的,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出商标贰言后,相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规则。
本法规则,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贰言。贰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的监督效果,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合法。本条是对提出贰言后处理程序的规则,以确保贰言效果的完成。具体内容是,在行政程序方面,榜首,商标局应当听取贰言人和被贰言人陈说现实和理由。具体操作是商标局将贰言人的《商标贰言书》交被贰言人,限其在规则期限内辩论,并对两边所陈说的现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作出贰言建立或许不建立的裁决。第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决不服的,即贰言人对商标局关于贰言不建立的裁决、被贰言人对商标局关于贰言建立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裁决,并书面告诉贰言人和被贰言人。在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这一诉讼的被告是商标评定委员会。关于原告可分为两种状况,一是贰言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关于贰言不建立的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二是被贰言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关于贰言建立的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为了确保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全面了解状况,法院不只应当听取原告(贰言人或许被贰言人)和被告(商标评定委员会)的陈说,还应当听取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被贰言人或许贰言人)的陈说,由于法院关于贰言是否建立的判定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本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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