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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4:15
薪酬、薪水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薪酬、薪水所得,适用超量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务酬劳所得,适用份额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能够实施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实践中许多纳税人混杂了的薪酬、薪水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概念,适用税率过错,造成了税收危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薪酬、薪水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的差异问题规则,薪酬、薪水所得是归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集体、校园、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安排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酬劳;劳务酬劳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供给各项劳务获得的酬劳。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联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联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当养老保险。当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供给了服务,因而当月在两处一起获得了薪酬,这时是将两处的薪酬合并按薪酬薪水核算个税?仍是将在B公司获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核算个税?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来剖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假如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联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B公司供给服务,则其从B公司获得的所得归于劳务酬劳所得,应按劳务酬劳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王某受A公司差遣,为B公司供给服务,其从B公司获得的所得归于薪酬、薪水所得,应在付出时,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付出的薪酬、薪水不再减除费用,以付出全额直接确认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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