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0:29【增值税常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交税人为出售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独自记账核算的,不并入出售额纳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包装物不再交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交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
(三)交税人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品,应按新货品的同期出售价格确认出售额。
交税人采纳还本出售方法出售货品,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还本开销。
(四)交税人因出售价格显着偏低或无出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则需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出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为10%。但归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品,其组价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中规则的本钱利润率。
相关常识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产品出产、流转、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产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施价外税,也便是由顾客担负,有增值才纳税没增值不纳税,但在实践傍边,产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出产和流转过程中是很难精确核算的。因而,我国也选用国际上的遍及选用的税款抵扣的方法,即依据出售产品或劳务的出售额,按规则的税率核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产品或劳务时所付出的增值税款,也便是进项税额,其差额便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核算方法表现了按增值要素计税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