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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对违法罚款等强制措施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有哪些规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一)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办法的;
(三)违背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四)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行使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一)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产业现已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 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产业权形成危害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产业或许违背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返还产业;
(二)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免除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形成产业损坏或许灭失的,按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则补偿; 
(三)应当返还的产业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危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产业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五)产业现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的,补偿停产歇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产业权形成其他危害的,按照直接丢失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补偿丢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主要有:(一)中止损害;(二)扫除阻碍;(三)消除风险;(四)返还产业;(五)恢复原状;(六)修补、重作、替换;(七)补偿丢失;(八)付出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能够独自适用,也能够兼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则外,还能够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资产和非法所得,并能够按照法律规则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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