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承担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8:45
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指债款人并不脱离合同联系,而由第三人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并存的债款承当建立后,债款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款人。实践中,并存的债款承当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实行为意图参加合同联系而建立。但并存的债款承当与确保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参加合同联系而成为主债款人之一,依连带债款的规则,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恳求实行悉数债款。并存的债款承当以原已存在有用的债款为条件。本来的合同联系虽有可吊销或免除的原因,但在吊销或免除曾经,仍可建立并存的债款承当。第三人所承当的债款应与承当时的原债款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越原债款的极限。承当后发作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同时承当。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后,得以原债款人对立债权人的事由对立债权人。并存的债款承当建立后,债款因原债款人或许第三人的悉数清偿而消除。债款的消除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法(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可能发作求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