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是否支付赡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9:52
近年来,台湾社会很多婚前同居现象呈现,对其婚姻和家庭观念发生巨大的冲击。而其“高等法院”一个判定更使台湾社会对同居和婚姻问题发生了更多的争辩。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年近六旬的黄女士与杨先生(妻子在日本)同居了近10年。其间黄女士不只照料杨的母亲长达5年时刻,并且在其母逝世后,还以儿媳的身份筹办葬礼,周围街坊也都称其为杨太太。可是2001年两人联系生变,杨要求黄女士搬离同居住处,并回绝交给日子费,构成黄女士日子无着落。法院最终判定:男方应给予黄女士50万元新台币(4元新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的日子费。
对此,台湾各界遍及表明了重视,并称其为“颠覆性”的“前卫”判定,由于这是台湾司法界第一次对没有婚姻联系、实质上却过着婚姻日子的两人联系予以必定。法院一方坚持以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力,供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停止同居联系后,关于日子困难的一方,应交给日子费。
相关常识:
同居期产业切割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联系而发生触及产业切割问题的案子时,一般会按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产业的,按个人产业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产业的按一起产业处理。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资产可对比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惩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规则的精力处理。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可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
同居期间子女抚育问题
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育,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育。子女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定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育,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年近六旬的黄女士与杨先生(妻子在日本)同居了近10年。其间黄女士不只照料杨的母亲长达5年时刻,并且在其母逝世后,还以儿媳的身份筹办葬礼,周围街坊也都称其为杨太太。可是2001年两人联系生变,杨要求黄女士搬离同居住处,并回绝交给日子费,构成黄女士日子无着落。法院最终判定:男方应给予黄女士50万元新台币(4元新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的日子费。
对此,台湾各界遍及表明了重视,并称其为“颠覆性”的“前卫”判定,由于这是台湾司法界第一次对没有婚姻联系、实质上却过着婚姻日子的两人联系予以必定。法院一方坚持以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力,供认“有实无名”的同居夫妻为“事实上夫妻”,在停止同居联系后,关于日子困难的一方,应交给日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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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产业切割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联系而发生触及产业切割问题的案子时,一般会按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产业的,按个人产业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产业的按一起产业处理。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资产可对比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惩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规则的精力处理。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可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
同居期间子女抚育问题
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育,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育。子女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定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育,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