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福克斯特有限公司等海运货损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8:24
「案情」原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福克斯特有限公司(FOXTORT COMPANY LTD.)。被告:西英格兰船东稳妥服务公司(The West of EnglandShipowners Insurance Service Ltd)。1993年2月16日,高龙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龙公司)与福建省五洋水产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约好:由高龙公司供2000吨秘鲁鱼粉,以毛代净,装港秘鲁港口,C&F我国福州,410美元/吨,由买方投保海上货品运送险;卖方所供鱼粉含脂肪12%以内,水分10%以内,并经抗氧剂处理。2月25日,福建省水产饲养公司(下称饲养公司)与我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进口部(下称外贸集团)缔结署理协议,托付其进口秘鲁鱼粉3000吨。2月26日,高龙公司与外贸集团签定鱼粉买卖合同,约好由高龙公司供3000吨秘鲁鱼粉,含脂肪12%以内,水分10%以内,并经抗氧剂处理,其答应最小浓度为100PPM.1993年3月31日,JARDJNG SHIPPING AGENCIES(HONGKONG)LTD.在秘鲁Huacho港别离签发了No.1,2,3三份已装船清洁提单。No.1提单项下货品计60676包,3000吨,系饲养公司进口的货品;No.2,3提单项下货品计21758包,1100吨,系五洋公司进口的货品。4月6日,原告签发FCO7,193H38海洋货品运送稳妥单,承保饲养公司进口的3000吨秘鲁鱼粉,稳妥金额138900美元;4月10日,原告签发92FI054海洋货品运送稳妥单,承保五洋公司进口的1100吨鱼粉。上述二份稳妥单的稳妥险别为全部险加战争险,包含任何原因引起的受热、汗湿、自燃、货品短量险等。4月17日,高龙公司开具商业发票,注明3000吨鱼粉价值1266000美元,422美元/吨。18日,该公司又开出两张商业发票,注明1100吨鱼粉价值451000美元,410美元/吨。1993年3月24日,被告福克斯特有限公司所属“太原”轮抵秘鲁Huacho港,25日该轮承受熏舱,经SGS查验合格后开端装货。货品以过驳的方法装上“太原”轮。装货期间未遇雨,海况轻到中浪,4月7日货品装船结束。货品装舱后,承运人用封条将舱口盖、通风孔和其他开口封死。4月8日,“太原”轮从Huacho港开出,途中遭受两天的恶劣气候,在飞行途中承运人未对货品进行通风。4月13日,SGS在利马签发抽样与剖析证书、分量证书、包装证书,装运前查验陈述,证明装上“太原”轮的鱼粉计82434包,4100吨,货品包装符合要求;No.1提单项下货品脂肪含量9.98%,水分含量9.48%,抗氧剂浓度156PPM;No.2提单项下货品脂肪含量9.13%,水分含量9.60%,抗氧剂浓度156PPM;No.3提单项下货品脂肪含量9.56%,水分含量9.54%,抗氧化剂浓度164PPM.6月7日,“太原”轮抵福州港,并开端卸货,6月16日卸货结束。因为鱼粉在运送途中发作自燃,应原告请求,福建商检局在“太原”轮抵福州港卸货期间登轮查验,发现舱内货品之间没有间隔,仅在货品与舱壁之间留有一点间隔,各舱货品均有自燃现象,部分货品结块。通过向船方了解得知,飞行途中没有进行通风。卸货结束后经现场查验发现部分货品包装破损,内容物撒漏。经查验,No.1提单项下货品丢失877.345吨,No.2,3提单项下货品丢失308.6吨。8月21日,福建商检局作出查验证书,以为上述货品结块、烟熏系货品自燃所形成的;货品破损部分系卸船时就已存在,部分系卸船过程中形成的。原告为此向福建商检局付出查验费人民币34843元。6月16日,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原告要求对鱼粉自燃原因作出判定,以为“太原”轮装货时,将鱼粉堆满船舱,未分垛,更无垛距,且通风条件极差,致使鱼粉积热不散,发作自燃。因鱼粉发作自燃,形成装卸困难,原告向福州港务局马尾作业区付出抢险费人民币4万元。6月15日,五洋公司、饲养公司向“太原”轮船长递送索赔函,要求船东供给100万美元的担保。6月18日,西英格兰船东稳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西保公司)为福克斯特有限公司向原告供给60万美元的担保。7月15日,原告赔付五洋公司145170.59美元,赔付饲养公司439196.36美元,并获得两货主签发的权益转让书。原告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屡次向西保公司索赔并洽谈延伸诉讼时效,西保公司经福克斯特有限公司授权赞同,于1994年8月17日书面表明愿以索赔全额50%处理本案胶葛,10月11日西保公司传真原告,期望友爱洽谈处理本案。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曾于1994年4月19日、1994年11月15日、1995年6月1日三次赞同延伸诉讼时效,最终诉讼时效展期至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