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协议离婚未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定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6:20夫妻签协议离婚未处理离婚挂号 法院确认无效
两边签定离婚协议后却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一方申述离婚时要求承认该离婚协议有用,另一方却提出没有处理离婚挂号协议无效。日前,(江苏)江阴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子。法院确认婚内签定的离婚协议没有收效。
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1月处理了结婚挂号收取了结婚证,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俩经常因上网谈天、家庭开支等小事争持,致使夫妻联系不好,爱情呈现裂缝。2009年10月20日,两边在一次剧烈的争持之后,觉得与其这样天天喧嚷还不如离婚算了,所以两边就签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小孩抚育、产业切割等进行了约好。但签定离婚协议之后,两边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挂号手续。
2011年9月,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协议约好的条件离婚,胡某赞同离婚,但不赞同依照协议的条件离婚,关于该协议是否有用,两边争执不下。原告以为,两边在离婚前就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进行约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依据合同法规矩,只需约好的内容没有躲避法令或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的利益就应该是有用的,因而,该离婚协议具有法令效能,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定。被告则以为,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两边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约好是以离婚为条件,两边没有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协议离婚挂号,该离婚协议就没有收效,对两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以为:涉及到身份联系的离婚协议有用仍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能规矩来判别。离婚协议归于附条件收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果时,协议收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获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收效。夫妻签定离婚协议,因为掺杂有爱情要素的成分,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内容的不确认性,因而,协议内容也不该作为判定的依据,只能作为判别夫妻爱情情况、切割夫妻共同产业和确认子女抚育归属的一个参阅。终究,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在判定顾某与胡某离婚的一起,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依据两边的实际情况并参阅协议作出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