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0:132004年5月1日起,《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正式实施,国务院《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一起废止。关于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及补偿规范,以往由《方法》规则,触及人身危害补偿的其他案子的补偿项目和规范也是参照《方法》核算。但新法令在废止《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一起,并未就相应的危害补偿项目及规范作出规则,而是在该法令第95条第2款规则:“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和规范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这当然契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力,但由于现在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和规范拟定相应的法令,而触及人身危害补偿的规范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时,确认补偿项目及规范只能依据该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令的问题作如下解说: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危害,补偿权利人申述恳求补偿职责人补偿财产损失和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补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当抚养职责的被抚养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补偿职责人",是指因自己或许别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过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过错的,不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确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能够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第三条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或许一起过错致人危害,或许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其危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