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如何竞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6:36
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区别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界说上调查,上述两罪的内在和外延好像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穿插竞合的状况,然后发作确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不合。因而,清晰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堆叠与分界,不管从理论仍是实际的层面上说,都是十分必要而有含义的。本文即企图讨论这一问题。
一、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穿插竞合
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是伪劣产品,也或许不是伪劣产品。假如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则存在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的状况。有人以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定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穿插竞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充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一起quot;伪劣产品"中的"伪"产品。笔者以为,此种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定是伪劣产品。固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是伪产品,因为假充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了解。因为此处的"伪劣产品"不能仅从浅显视点来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依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产品除了包含特指的假药,劣药,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契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等8种产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依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儿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方式:
(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许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灌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
(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假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以人造革假充皮革、以自来水假充矿泉水、以驴肉假充鹿肉的,即归于此种景象。
(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假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有必要是残次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假如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假充优质产品,则不归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
(4)假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含假产品和残次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品种、称号与内容不相契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充的;残次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充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假如假充自行车的质量尽管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契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产品;假如假充自行车存在显着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契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产品。因而,并非有"伪"的要素的产品即归于伪劣产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
其次,从法令规定上来讲,假如以为一切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都归于伪劣产品,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即可彻底包含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中,二者构成一种法条竞合联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状况下,法令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终究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别。因而,将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产品,从而得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包含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定论,是不契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联系,而是一种并排联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违法目标quot;伪劣";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充"。
二、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时的处理
因为两罪存在着以上穿插竞合的状况,导致在对其追查刑事责任时,需求区别不同状况进行确定和处理。
(一)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即行为人在自己出产、出售的同品种合格产品上假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在这种状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因而,构成违法的,只能独自追查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故不能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追查刑事责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一般的同品种合格产品替换上优质或许著名产品的商标,假充优质或许著名产品出售的案子,却往往是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
例如,胥某宣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道。1994年7月,马找到胥,给其定金16万元,约好以每瓶110元的价格让胥安排茅台酒货源。胥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议,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恒兴酒厂出产的赖茅酒(每瓶价格16元)替换商标后,假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胥和罗购买赖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替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于马某,马又付出胥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胥又购买赖茅酒815件,替换成"飞天牌"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付出胥现金14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笔者以为,上述判定是值得商讨的。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因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便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以一般白酒面目一新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假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一般白酒尽管在质量上或许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背产品质量规范而成为残次产品,充其量仅仅一般的一般产品。因而这种行为是不应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依照假充注册商标罪来处分。其次,假如将一切以非实在产品假充真产品出产、出售的行为,均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来处理,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就失去了独自存在的含义,而这显然是有悖立法原意的。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界说上调查,上述两罪的内在和外延好像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穿插竞合的状况,然后发作确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不合。因而,清晰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堆叠与分界,不管从理论仍是实际的层面上说,都是十分必要而有含义的。本文即企图讨论这一问题。
一、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穿插竞合
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是伪劣产品,也或许不是伪劣产品。假如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则存在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的状况。有人以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定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穿插竞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充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一起quot;伪劣产品"中的"伪"产品。笔者以为,此种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定是伪劣产品。固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是伪产品,因为假充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了解。因为此处的"伪劣产品"不能仅从浅显视点来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依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产品除了包含特指的假药,劣药,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契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等8种产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依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儿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方式:
(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许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灌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
(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假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以人造革假充皮革、以自来水假充矿泉水、以驴肉假充鹿肉的,即归于此种景象。
(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假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有必要是残次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假如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假充优质产品,则不归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
(4)假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含假产品和残次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品种、称号与内容不相契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充的;残次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充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假如假充自行车的质量尽管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契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产品;假如假充自行车存在显着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契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产品。因而,并非有"伪"的要素的产品即归于伪劣产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
其次,从法令规定上来讲,假如以为一切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都归于伪劣产品,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即可彻底包含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中,二者构成一种法条竞合联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状况下,法令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终究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别。因而,将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产品,从而得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包含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定论,是不契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联系,而是一种并排联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违法目标quot;伪劣";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充"。
二、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时的处理
因为两罪存在着以上穿插竞合的状况,导致在对其追查刑事责任时,需求区别不同状况进行确定和处理。
(一)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即行为人在自己出产、出售的同品种合格产品上假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在这种状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因而,构成违法的,只能独自追查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故不能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追查刑事责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一般的同品种合格产品替换上优质或许著名产品的商标,假充优质或许著名产品出售的案子,却往往是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
例如,胥某宣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道。1994年7月,马找到胥,给其定金16万元,约好以每瓶110元的价格让胥安排茅台酒货源。胥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议,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恒兴酒厂出产的赖茅酒(每瓶价格16元)替换商标后,假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胥和罗购买赖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替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于马某,马又付出胥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胥又购买赖茅酒815件,替换成"飞天牌"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付出胥现金14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笔者以为,上述判定是值得商讨的。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因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便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以一般白酒面目一新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假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一般白酒尽管在质量上或许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背产品质量规范而成为残次产品,充其量仅仅一般的一般产品。因而这种行为是不应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依照假充注册商标罪来处分。其次,假如将一切以非实在产品假充真产品出产、出售的行为,均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来处理,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就失去了独自存在的含义,而这显然是有悖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