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5:31
徐娟娟律师收拾 咨询电话13891859510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本辅导定见共30条,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辅导定见中具体说明晰交通事故民事补偿职责的承当主体,笔者进行了收拾,并进行罗列。
一、未办理过户车辆的补偿职责主体(见第2条)
在下列情况下,生意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补偿权利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生意作废车辆的;
(二)生意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生意的机动车存在足以形成安全隐患的缺点的;
二、分期付款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3条)
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买的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悉数购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运用车辆发作交通事故的,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由购买人承当补偿职责。
三、挂靠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4条)
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四.承揽车辆补偿主体(见第5条)
承揽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承揽人与发包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五、租借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6条)
租借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六、借用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7条)
借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当补偿职责。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借人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点仍出借,并因该缺点发作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驭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风险要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差错的。
七、修理保管扣押出质留置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8条)
因修理人、保管人或许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运用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或许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八、私行运用别人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9条)
未经许可私行运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职责。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办理职责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九、被盗抢车辆的补偿主体(第10条)
被盗抢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十、雇员驾驭雇主车辆非因雇佣活动的补偿主体(第11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驭雇主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十一、学习驾驭车辆的补偿主体(见12条)
学习驾驭员在驾驭训练组织学习期间,驾驭学习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驾驭训练组织承当补偿职责。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本辅导定见共30条,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辅导定见中具体说明晰交通事故民事补偿职责的承当主体,笔者进行了收拾,并进行罗列。
一、未办理过户车辆的补偿职责主体(见第2条)
在下列情况下,生意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补偿权利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生意作废车辆的;
(二)生意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生意的机动车存在足以形成安全隐患的缺点的;
二、分期付款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3条)
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买的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悉数购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运用车辆发作交通事故的,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由购买人承当补偿职责。
三、挂靠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4条)
挂靠运营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四.承揽车辆补偿主体(见第5条)
承揽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承揽人与发包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五、租借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6条)
租借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六、借用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7条)
借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当补偿职责。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借人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点仍出借,并因该缺点发作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驭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风险要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差错的。
七、修理保管扣押出质留置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8条)
因修理人、保管人或许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运用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修理人、保管人或许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八、私行运用别人车辆的补偿主体(见第9条)
未经许可私行运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职责。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办理职责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九、被盗抢车辆的补偿主体(第10条)
被盗抢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十、雇员驾驭雇主车辆非因雇佣活动的补偿主体(第11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驭雇主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十一、学习驾驭车辆的补偿主体(见12条)
学习驾驭员在驾驭训练组织学习期间,驾驭学习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致人危害的,由驾驭训练组织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