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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需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0:06
假如自己患病的,是需求去医院医治的,医院在医治的进程中,需求恪守相关的法令法规,假如自己有差错,形成别人危害的,经判定为医疗事故的,需求承当医疗职责。那么,医院有职责不构成医疗事故需补偿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医院有职责不构成医疗事故需补偿吗
虽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并不能因而扫除被告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本案能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进行处理,被告应该在其差错程度与原因力程度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6日,原告陈某被撞伤右臂,于2007年7月27日送往被告某卫生院医治。同日经被告某医院确诊为骨折并用石膏固定。2007年8月6日,陈某依照医嘱来被告处复诊,某医院重新用石膏进行固定。陈某回家两三天后,发现手指不能伸直且无力。遂被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医治。经确诊陈某右正中、尺神经以下严峻危害、右桡神经部分危害。2008年3月7日,原告经萍乡市湘东区法医学司法判定所判定为七级伤残。2008年6月27日,被告某医院经过法院向萍乡市医学会请求司法判定。2008年7月22日,萍乡市医学会作出萍乡医鉴【2008】08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以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判定书一起承认原告来被告处复查时,医方未进行详尽的查看和具体的记载且依据受伤的机制,被告作出骨折的确诊不慎重。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作出后,原告虽不赞同该判定书的判定定论,但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请求再次判定。
[法令解读]
该判定定论虽没有直接阐明该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但该定论中说到被告在确诊、医治的进程中有不足之处。被告作为医方,具有专业的常识,在医治的进程中应尽最大的留意和慎重职责,而被告在确诊时不慎重,做出骨折的确诊,阐明被告有差错。一起原告信任被告骨折确诊的成果依照骨折进行院外护理,然后致使原告遭受危害。因而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危害成果有因果联系。
首要,第一种观念没有司法实践和法令的支撑,显然是差错的。有这么两个理由: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可分为医疗事故危害补偿胶葛和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一般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包括不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经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触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并不是包括联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必定得出没有医疗差错的定论。二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为处理一般医疗危害供给了直接的法令依据。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件的告诉》第一条的规则:“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层面来看,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承当职责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本案中尽管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作出确诊的时分不慎重,具有差错,仍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其次,第二种定见也是有失偏颇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但这并不能说医疗机构在没有证明自己没有医疗差错及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时,医疗机构应承当悉数职责。医疗机构应承当多大的职责,取决于医疗机构的差错参加度。什么是差错参加度?笔者以为差错参加度是补偿医学为法学上确认因果联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是指被诉差错行为在危害成果发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其效果的巨细。咱们以为在医疗危害补偿诉讼中引进差错参加度这一法令概念,既是审判实践的要求,也是个别对自己差错行为以及差错巨细承当职责的天然法理的必定要求。本案中,尽管被告某卫生院在医疗行为中有差错,但其只应在其差错程度的范围内承当民事职责,以为被告没有依照民诉依据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则应承当悉数职责的做法是对该条机械、片面的了解。尽管,原告在医疗事故判定定论今后不服,其没有向法院请求差错度判定,但法官能够在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正确的行使自在裁判权,作出合理的判定。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可是医疗机构存在差错,而且患者有危害成果的,这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医院是需求承当职责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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