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1:0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现行税收方针,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该加收税收滞纳金景象,以供参阅。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十四种景象不该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景象:因税务机关职责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景象:经赞同延期交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了交税人假如延期交纳请求不予赞同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赞同延期交纳的税款,在延期交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景象: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则,对延期申报交税人依照规则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交税人未如期交交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景象: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清晰,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景象,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则。
第五种景象: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交归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景象: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49号)清晰,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认的单个方针,如触及交税调整需求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交税人能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查法律职责;相同,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单个企业所得税方针,触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调整、需求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量交税人,能够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景象: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清晰规则,交税人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景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清晰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则的准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管适用修订前仍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交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景象:年所得到达12万元的交税人,平常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处理年度自行交税申报时只需照实申报收入状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交税申报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交税人的一封信”中清晰规则,年所得到达12万元的交税人,平常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处理年度自行交税申报时只需照实申报收入状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表现了税收法治、人道的两层准则。
第十种景象:双定户申报交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前史欠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前史欠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09号)规则:凡契合告诉规则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犁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归入豁免规模。应留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厉控制在告诉限制的规模之内。
第十一种景象:因地震灾祸不能如期而延期交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四川雅安地震灾区康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告诉》(税总函〔2013〕197号)清晰,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祸不能如期交纳应交税款,请求延期交纳而核准延期交交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交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批阅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清晰延期期间,交税人的应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景象:豁免前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前史欠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前史欠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09号)规则:凡契合告诉规则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犁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归入豁免规模。
第十三种景象:进入破产程序滞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附利息的债务自破产请求受理时起中止计息。这是因为,破产请求受理后发作的利息现已不属于破产债务。因而,欠缴税款将因破产请求受理而应中止持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景象:使用世行借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使用世行借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告诉》(财税〔2003〕208号),赞同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使用世行优惠借款展开环保信息及宣教体系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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