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8:18原告:卓某,女,24岁,四川省重庆某服装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男,42岁,四川省重庆某拍照公司广告产品拍照部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某诉被告孙某、重庆市某乳品公司侵略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某到重庆拍照公司广告拍照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某向卓提出,再拍照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赞同,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经营货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某乳品公司员工杨××承受该公司从头规划“多*麦乳精”瓶贴商标使命后,发现重庆拍照公司广告拍照部货台上陈设的卓某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某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某样像原形加工(增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款式,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产品连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某发现自己的样橡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某和重庆市某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因为两边定见不合,卓某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孙某与重庆市某乳品公司未经卓某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私行出售、印刷别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略别人肖橡权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公民的肖橡权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补偿损失的规则,孙某、重庆市某乳品公司应当一起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现实和法律面前,两被告均供认侵权行为现实,当面向卓某赔礼道歉。经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停。经调停,两边于1987年1月8日达到如下协议:
一、重庆市某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某肖橡为原形的“多*麦乳精”瓶贴商标当即中止运用,并将剩余未投放市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悉数毁掉;
二、孙某补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某乳品公司补偿卓某经济损失300元。
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某乳品公司承当20元,孙某承当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