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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商业贿赂的刑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4:57
【摘要】鉴于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恶疾久治不愈,商业贿赂在一些范畴和职业繁殖繁殖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本文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特征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则提出了一些详细的主张。【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刑事立法    近几年,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事情频发,并且呈日益众多之势。力拓在华纳贿案没有尘埃落定,近来,可口可乐公司旗下上海瓶装厂又被查出多宗纳贿案,跨国公司在我国商业贿赂范畴有目共睹,在扮演着纳贿者人物的一起,也扮演着纳贿者的人物,现已并正在危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是增加了不必要的买卖本钱;二是使得资源由关系网装备,降低了功率;三是直接诱发了我国政府官员、国企高管等的权利寻租和糜烂;四是损害了我国经济社会杰出的次序,加大了我国反腐的本钱;五是破坏了商务和出资环境,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大型跨国企业往往在我国建立子公司而成为我国企业法人,可是由于在我国发作纳贿行为,而遭受母公司所在国的清查,如美国朗讯公司因违背了美国的《海外反糜烂法》,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处分,却没有揭露的信息显现纳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我国法令的处分。可是作为在我国注册建立的企业法人,其纳贿行为也发作在我国,却往往因其母公司或母国审计发现贿赂问题后才反应到中方,让我国立法及司法堕入为难。跨国商业贿赂的繁殖延伸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杰出的次序和合规化开展,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刻不容缓,因而,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就显得尤为火急。    一、我国商业贿赂违法的立法现状     商业贿赂并不是我国刑法规则的术语,商业贿赂违法亦不是一个或一类法定罪名,而是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现象进行的一种笼统和归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法令对商业贿赂均有规则,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违法别离规则于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纳贿罪”以及第八章“贪婪贿赂罪”。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及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说将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别离规则了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2008年11月两高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两高定见”),该定见清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其他单位”规划的一起,进一步清晰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确定,这样事务贿赂罪与职务贿赂罪得以区别,并依据违法主体参加和办理社会资源的性质的不同,规则了不同的赏罚力度,由此逐渐健全了我国贿赂违法的系统,可是以上所述的规则总体上关于冲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缺少针对性和实时性。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特色与行为表现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特色    跨国商业贿赂与国内一般商业贿赂有着共同点,如:商业贿赂的片面上应该为成心;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买卖成交具有买卖对方的个人或安排;商业贿赂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包含公正的市场竞争次序也包含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可是跨国商业贿赂也有其本身的特色:首要,跨国商业贿赂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国内主体,而是从事买卖的跨国公司母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及其买卖相对方;其次,由于跨国商业贿赂的主体一般是具有必定的规划,了解出资所在国的法令、法规,所以其行为方法也就愈加缜密,存在着手法多样、行为荫蔽、难以追查的特色;最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区域,所以存在着统辖窘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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