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0:45
合同欺诈罪在法定概念上面一般指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必定的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要以签定合同为根底,不是朴实口头欺诈,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合同欺诈罪法令意见书。
合同欺诈罪法令意见书
致某某自治区某某公安局:
承受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近亲属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的赞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使马晓明律师作为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辩护律师,并为违法嫌疑人钟某某供给法令帮忙和咨询。承受托付后,辩护人依法到某某自治区某某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并仔细听取了其自己对案子现实的实在观点,使得辩护人关于案子有了进一步的知道,基于此,辩护人提出以下法令意见,供贵局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以为,本案实属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同民事(合同)胶葛案子,且某某有限公司已将235铅锌矿点依约移交给了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进行运用。可见,本案不属于刑案案子,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吊销刑事立案。
据辩护人把握的状况标明, 2010年10月28日,某某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签定了一份《235铅锌矿协作开发协议书》,约好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将235铅锌矿点承揽给某某有限公司挖掘,挖掘过程中的悉数费用均由某某有限公司承当,挖掘出来的铅锌毛矿石由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卖给某某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1年年头,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的娜某某到235铅锌矿进行了调查,并想要挖掘这个铅锌矿,后经李某某介绍,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参议,并于2011年3月29日签定了一份《矿山转让合同》。《矿山转让合同》约好:某某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坐落缅甸某某景康镇235铅锌矿点的采矿权(合同)、矿山财物悉数一次性转让给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50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付出5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在缅甸某某政府批阅部分同意后10日内,付出剩下的1000万元,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付出1000万元的一同,某某有限公司有必要处理完本合同规则的全部交代手续;而值得贵局留意的是,《矿山转让合同》还清晰约好,在书面合同签定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两边一同向某某政府申报。一同,该《矿山转让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好。
合同签定、收效后,某某有限公司依约于2011年4月将235铅锌矿点依约移交给了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并辅佐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开端进行出产。对此案子现实,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娜某某】雇佣的段某某、娜某某的妹夫郝玉春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的证明彻底能够证明这一客观现实。换言之,某某有限公司的责任已根本实行结束。
与此一同,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并未依约好期限实行付款责任,也不活跃帮忙某某有限公司向某某政府申报合同。对此,某某有限公司及担任人钟某某曾多次以电话方式告诉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一同实行向某某政府申报合同,以便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政府签定新的协作协议,可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实行与某某有限公司一同申报的责任。可见,若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签定的《矿山转让合同》不能真实的得以实行【意即: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政府签定新的协作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不活跃实行帮忙责任形成的,与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没有任何法令关系,由此引起的悉数法令成果应由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来承当,不应由某某有限公司来承当,更不应该由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来承当。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实属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一同典型的民事(或合同)胶葛,两公司的行为均属民事法令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违法。也就是说,贵局以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涉嫌合同欺诈为案由,进行刑事立案,实属不当,据此,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赶快吊销刑事立案,保护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受约束,保护法令的庄严。
二、辩护人以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则来剖析,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归纳上述案子现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则,辩护人以为,无论是从现实来剖析,仍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则来剖析,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都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意即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同,值得贵局留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清晰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退一步讲,若本案确属刑事案子,并构成合同欺诈罪,那本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主体应是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由于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赶快吊销对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刑事立案,保护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受约束,保护法令的庄严。
三、辩护人以为,退一步讲,即便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贵局也无权统辖此案。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其涉嫌罪名也不是合同欺诈罪,而应是职务侵占罪。
而鉴于贵局于2012年12月中旬对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采用刑事拘留办法,关于刑事案子的立案统辖,其时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作了清晰的规则,即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假如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本案系产业性违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清晰规则,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分子实践获得产业的违法成果发生地。
而详细到本案中,无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成果发生地,仍是违法嫌疑人居住地,都不在某某自治区某某区域内。据此,辩护人以为,贵局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12月16日拘留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彻底违反了上述法令的清晰规则,实属过错统辖此案。为保护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将此移交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统辖此案。
上述法令意见,敬请贵局采用!
律师签名:马晓明
年月日
合同欺诈罪法令意见书
致某某自治区某某公安局:
承受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近亲属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的赞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使马晓明律师作为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辩护律师,并为违法嫌疑人钟某某供给法令帮忙和咨询。承受托付后,辩护人依法到某某自治区某某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并仔细听取了其自己对案子现实的实在观点,使得辩护人关于案子有了进一步的知道,基于此,辩护人提出以下法令意见,供贵局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以为,本案实属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同民事(合同)胶葛案子,且某某有限公司已将235铅锌矿点依约移交给了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进行运用。可见,本案不属于刑案案子,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吊销刑事立案。
据辩护人把握的状况标明, 2010年10月28日,某某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签定了一份《235铅锌矿协作开发协议书》,约好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将235铅锌矿点承揽给某某有限公司挖掘,挖掘过程中的悉数费用均由某某有限公司承当,挖掘出来的铅锌毛矿石由某某矿务开展有限总公司卖给某某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1年年头,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的娜某某到235铅锌矿进行了调查,并想要挖掘这个铅锌矿,后经李某某介绍,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参议,并于2011年3月29日签定了一份《矿山转让合同》。《矿山转让合同》约好:某某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坐落缅甸某某景康镇235铅锌矿点的采矿权(合同)、矿山财物悉数一次性转让给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50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付出5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在缅甸某某政府批阅部分同意后10日内,付出剩下的1000万元,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付出1000万元的一同,某某有限公司有必要处理完本合同规则的全部交代手续;而值得贵局留意的是,《矿山转让合同》还清晰约好,在书面合同签定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两边一同向某某政府申报。一同,该《矿山转让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好。
合同签定、收效后,某某有限公司依约于2011年4月将235铅锌矿点依约移交给了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并辅佐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开端进行出产。对此案子现实,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娜某某】雇佣的段某某、娜某某的妹夫郝玉春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的证明彻底能够证明这一客观现实。换言之,某某有限公司的责任已根本实行结束。
与此一同,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并未依约好期限实行付款责任,也不活跃帮忙某某有限公司向某某政府申报合同。对此,某某有限公司及担任人钟某某曾多次以电话方式告诉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一同实行向某某政府申报合同,以便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政府签定新的协作协议,可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实行与某某有限公司一同申报的责任。可见,若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签定的《矿山转让合同》不能真实的得以实行【意即: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与缅甸某某政府签定新的协作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不活跃实行帮忙责任形成的,与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没有任何法令关系,由此引起的悉数法令成果应由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及娜某某来承当,不应由某某有限公司来承当,更不应该由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来承当。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实属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铁矿藏有限公司之间一同典型的民事(或合同)胶葛,两公司的行为均属民事法令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违法。也就是说,贵局以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涉嫌合同欺诈为案由,进行刑事立案,实属不当,据此,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赶快吊销刑事立案,保护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受约束,保护法令的庄严。
二、辩护人以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则来剖析,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归纳上述案子现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则,辩护人以为,无论是从现实来剖析,仍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则来剖析,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都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意即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同,值得贵局留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清晰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退一步讲,若本案确属刑事案子,并构成合同欺诈罪,那本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主体应是某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由于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检查,并赶快吊销对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刑事立案,保护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受约束,保护法令的庄严。
三、辩护人以为,退一步讲,即便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贵局也无权统辖此案。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违法嫌疑人钟某某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其涉嫌罪名也不是合同欺诈罪,而应是职务侵占罪。
而鉴于贵局于2012年12月中旬对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采用刑事拘留办法,关于刑事案子的立案统辖,其时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作了清晰的规则,即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假如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本案系产业性违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清晰规则,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分子实践获得产业的违法成果发生地。
而详细到本案中,无论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成果发生地,仍是违法嫌疑人居住地,都不在某某自治区某某区域内。据此,辩护人以为,贵局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12月16日拘留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行为彻底违反了上述法令的清晰规则,实属过错统辖此案。为保护本案违法嫌疑人钟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将此移交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统辖此案。
上述法令意见,敬请贵局采用!
律师签名:马晓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