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型号变更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9:02
政府部门进行收购的时分一般都会签定一个收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规则政府收购合同签定收效今后是不能够随意更改的,那么,政府收购合同类型改动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带来了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期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咱们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则,即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立法意图
清晰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准则和条件以及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后职责怎么承当。
政府收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依照相等、自愿的准则签定。可是,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收购方法和收购程序确认的中标、成交成果,这个成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不合法改动。依据政府收购合同的特殊性,有必要制止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一起,在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因为收购人或许供货商的原因,或许其他原因,或许会导致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状况的发作。在这种状况发作后,政府收购合同就不能持续实行,有必要依据不同状况予以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假如上述状况是因为收购人或许供货商的原因形成的,因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依据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则。
二、本法规则的意义
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规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这是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基本准则。依据这一准则,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在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假如没有呈现持续实行合同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两边即便协商一致,也不得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2、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这是收购人和供货商应当实行的法定职责。不管什么原因,一旦呈现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收购人和供货商两边都有职责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3、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形成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或许出自收购人,也或许出自供货商,不管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就别离承当相应的职责。
三、履行中应留意的问题
履行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规则,需求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收购人和供货商依法决议。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谁决议的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定见认为由政府收购合同两边当事人决议,另一种定见建议由政府收购管理部门同意。经过研讨,本法采用了前一种定见,即要求在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施行监督。
2、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收购人与供货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议。
经过上文的叙说咱们能够知道,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收购人和供货商依法决议。假如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律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则,即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立法意图
清晰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准则和条件以及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后职责怎么承当。
政府收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依照相等、自愿的准则签定。可是,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收购方法和收购程序确认的中标、成交成果,这个成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不合法改动。依据政府收购合同的特殊性,有必要制止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一起,在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因为收购人或许供货商的原因,或许其他原因,或许会导致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状况的发作。在这种状况发作后,政府收购合同就不能持续实行,有必要依据不同状况予以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假如上述状况是因为收购人或许供货商的原因形成的,因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依据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则。
二、本法规则的意义
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规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政府收购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这是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基本准则。依据这一准则,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在政府收购合同实行中,假如没有呈现持续实行合同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两边即便协商一致,也不得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2、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这是收购人和供货商应当实行的法定职责。不管什么原因,一旦呈现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收购人和供货商两边都有职责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
3、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形成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或许出自收购人,也或许出自供货商,不管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就别离承当相应的职责。
三、履行中应留意的问题
履行本法关于政府收购合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的规则,需求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收购人和供货商依法决议。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谁决议的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定见认为由政府收购合同两边当事人决议,另一种定见建议由政府收购管理部门同意。经过研讨,本法采用了前一种定见,即要求在政府收购合同持续履即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动、间断或许停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施行监督。
2、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收购人与供货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议。
经过上文的叙说咱们能够知道,政府收购合同的改动、间断或许停止,由收购人和供货商依法决议。假如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律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