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如何减轻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1:17对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但关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的违法分子,修订前后的刑法均规则在必定条件下,经有关部门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仅仅修订前的刑法规则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即可,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则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收效后,法院关于1997年9月30日曾经违法不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但依据案子状况又需求减轻处分的违法分子,究竟适用修订前仍是修订后的刑法?因为从核准机关的级别讲,修订后的刑法较之修订前的刑法的规则要严厉,因而依据从旧兼从轻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刻效能规则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明确规则:“违法分子1997年9月30日曾经违法,不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需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则。”依照这一规则,法院对修订刑法收效前施行违法而不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的违法分子,假如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仍是过重的,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即可在法定以下判处刑罚,而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