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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6:49
案情: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世后,即被确诊为左臂臂丛神经危害,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爸爸妈妈带其到上级医院查看医治,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医治38天,花费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余元。原告以为其危害成果的发作,是因为被告的医疗差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力危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以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惯例、正确的助产技能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差错问题,不同意承当补偿职责。审判:经审理法院以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世时构成的危害现实及因而而付出的医疗费等并无贰言,仅仅以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无差错而不同意承当补偿职责,并供给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经质证原告法定代理人对被告的建议及根据予以否定。为此,本院明示被告是否提出判定恳求,被告以为就现有的举证资料,足以阐明其没有职责,所以不恳求判定。经咨询原告法定代理人定见,其亦不恳求判定。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职责和需求判定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判定恳求为由,就原告建议的医疗费等丢失,判定原告胜诉。剖析:(一)正确掌握举证职责的分配。近年来医患胶葛比较突出,怎么处理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重视的焦点和热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处理该类案子供给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根据。该规则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清晰了医患两边的举证职责。这种特别的举证职责分配方法,更好地表现了公平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可是,现在有些审判人员以为,根据该条的规则,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位置时,应适用举证职责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当举证职责,实践上这是一种差错或片面的了解。该规则字面所包括的文义标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职责仅仅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医治、有无危害现实、是否存在实践丢失、存在哪些丢失、丢失多少等,举证职责均在患方。而且,只要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现实的确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职责倒置”才具有本质含义。根据上述剖析, 本案在举证职责分配上,原告应当就与被告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原告的危害现实、危害程度、法定代理人建议的医疗费等丢失及精力危害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被告则应就其医疗行为有无差错及与原告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二)正确掌握是否需求判定。《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对需求判定的事项……”作了规则,但对什么情况下需求判定却无清晰规则,这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医患胶葛中的判定,一般可分为医疗差错判定、医疗事故判定和危害程度判定等,是否需求进行判定、需求进行哪种性质的判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建议和详细案情来决议。就本案而言,医疗差错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假如需求判定,应进行医疗差错判定和危害程度判定。该类案子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差错及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确定案子现实和当事人职责的难点问题。假如这一问题解决了,案子的实体处理也就根本上有了结论。医疗差错判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职权或当事人的恳求,托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危害成果与医疗方差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判定和判别,为法官公平裁判案子供给科学根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触及法医学、补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判定。在医患胶葛中,“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常识和社会经历去对当事人供给的病历、确诊、医学文献及其陈说而就争议现实及职责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而,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两边就“医疗差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到一致定见时,准则上应当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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