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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去哪里查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08
股东名册是用来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国家法令规则股权能够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好好保存,绝不外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去哪里查阅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股东名册的查阅
股东名册查阅准则在公司法中含义严重。例如查阅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或股权保管组织制造的股东名册能够确认股权归属及变化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造的股东名册则能够得悉其他股东的名字、称号和居处,这样股东才干够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运经营务,例如恳求搜集委托书、评论派生诉讼、评论管理层提出的主张,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准则的内容应差异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则。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准则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股权保管组织制造的股东名册而言,由于这两个组织的挂号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力变化的收效要件。一经挂号,即发作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令结果,并且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股权保管组织的挂号实际上便是股权变化的公示办法,因而,由这两个组织置备的反映股权挂号情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揭露。任何人只须向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股权保管组织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组织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阐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造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情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化的公示办法,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揭露,自不待言。
二、什么是股东名册
所谓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阔投资者中心进行的,公司底子无法切当地知道其在某个时刻点上的实在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依然需求确认股东名单,由于公司有必要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许告诉举行股东大会。所以,作为静态的掌握股东的办法,股东名册这技术性的准则应运而生。各国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认股东名单,然后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联系,遍及规则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必要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准则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准则会发生一些严重影响,比方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人物。
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
各国公司法遍及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许董事会的一项法定责任。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条规则:“董事应将公司规章备置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将股东名册、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债存根簿备置于本公司。设置了过户署理人时,能够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备置于过户署理人的经营所。”《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则:“董事应当将公司的规章、股东大会的会议记载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名册、董事会的会议记载备置于总公司。在此情况下,若有名义更改署理人,能够将股东名册或许公司债名册及其副本备置于名义更改署理人的经营场所。美国《演示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六章第一节规则(c)规则,每个公司都有必要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间应按字母次序,依据股份类别记名一切股东的名字及地址,标明每个股东具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我国现行公司法尽管清晰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责任,可是没有清晰规则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担任股东名册的置备。鉴于股东名册的置备归于公司事务履行的领域,因而公司法修正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则,清晰董事或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机关。并且,清晰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也有助于法令责任的设置。
四、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做了规则,且各国的规则根本相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条第一项规则:“董事须制造股东名册,并记载或许下列事项:
1、董事的名字及居处;
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的品种及数量;
3、就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股票时,其股票的编号;
4、各股份获得的日期;
5、发行附转化预定权股票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5所列的事项;
6、发行附强制转化条件的股份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6所列的事项。
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则:“股东名簿应编号记载左列事项:
一、各股东之本名或称号、居处或居所。
二、各股东之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三、发给股票之年、月、日。
四、发行无记名股票者,应记载其股数、号数及发行之年、月、日。
五、发行特别股者,并应注明特别品种字样。”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134条也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则。
第31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则:“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获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则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则根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纤细的不同,主要是我国没有对特别股作出规则。鉴于《公司法修正稿》第165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则,即“国务院能够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则的股票以外的其他品种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则。”而该条规则依照学者解说,实际上应当便是特别股的规则,仅仅没有清晰概念罢了。从立法的科学性动身,尽管国务院还没有规则“其他品种的股票”,可是公司法修正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对“其他品种的股票”预先作出规则,以求齐备。别的,在公司法令实践中,股东名册一般还须记载股权质权、股权信任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记载又是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中也是有必要的。因而,公司法修正中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添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干有清晰的法令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须向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股权保管组织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阐明理由。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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